田志娟|黑龙江“姐弟囚徒”的五次无期徒刑和17年申诉之路( 二 )
当晚8点左右 , 修丽丽还领儿子外出吃烧烤 , 后将儿子送回奶奶家 。
修丽丽母亲宋桂及一刘姓好友2003年9月16日的笔录证实 , 当晚田志军曾多次打电话到修家和这名刘姓好友家 , 询问修丽丽是否回家 。 后来 , 这一举动被警方认为是田志军为掩盖犯罪行为的故意之举 。
判决书显示 , 齐市中院认定 , 2003年2月16日22时左右 , 田志军到修丽丽家楼下找到修 , 二人来到必胜马鞋店二楼 , 修丽丽要求田志军离婚 , 否则天天到田家闹 。 此时 , 田志娟来到鞋店 , 与修丽丽对骂并发生撕扯 , 遂用单刃尖刀刺中其胸、腹部各1刀 , 田志军搂住修的脖子 , 用同一把尖刀刺其背部1刀 , 致修丽丽心脏破裂 , 大失血死亡 , 二人随后将尸体藏匿于入口在鞋店所处新市委1号楼10单元的热网地沟内 。
案卷显示 , 在审查起诉阶段 , 齐齐哈尔市检察院(下称齐市检察院)曾将此案两次退回富区公安分局补充侦查 。 2004年8月 , 首次开庭时 , 田志娟、田志军二人同时翻供 。 同年12月 , 齐市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申请撤诉 , 齐市中院裁定准许撤诉 。 二人不服 , 认为齐市中院应该裁定无罪而不是准许撤诉 , 遂上诉至黑龙江高院 , 要求无罪判决 。 2005年3月 , 黑龙江高院驳回上诉 , 维持中院的原撤诉裁定 。
三个月后的2005年6月 , 齐市检察院重新起诉 , 理由是曾与田志娟在看守所同监舍的室友提供新证词 , 称田志娟曾告诉她 , 自己与弟弟一起杀死了修丽丽 。 2005年8月 , 齐市中院一审判决 , 认定二人犯故意杀人罪 , 均判处无期徒刑 。
【田志娟|黑龙江“姐弟囚徒”的五次无期徒刑和17年申诉之路】澎湃新闻注意到 , 在2011年6月齐市中院第五次判决和2012年黑龙江高院终审裁定中 , 上述同监室室友的证词并未被采纳 。
一审判决后 , 姐弟二人不服 , 不断上诉 。 二人先后四次上诉 , 黑龙江高院四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 要求查清修丽丽死亡事件、有无刑讯逼供等事实 , 但齐市中院四次重审均作出无期判决 。 直至二人第五次上诉后 , 2012年11月 , 黑龙江高院作出终审裁定 ,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依据2003年12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 ,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 , 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 , 只能裁定撤销原判 , 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一次 , 严禁多次发回重审 。 王飞认为 , 从发回重审的次数也可看出 , 司法机关也对证据存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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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认定的抛尸地沟入口所在地
两被告人口供矛盾 , 判决书未提到案发现场是否检出血迹
作为田志娟的二审辩护人 , 迟夙生仔细梳理过所有案卷 , 她发现 , 本案中两名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是唯一的直接证据 , 却前后反复 。
案卷资料显示 , 田志娟在全案仅有的一份有罪供述是在刑警大队第三次接受讯问时所作 , 进入看守所后便翻供了 。
田志军的五份有罪供述中 , 前四份是在刑警大队所做 , 最后一份在看守所作出 。 而他首次承认杀人也是在第三次接受警方讯问时 , 且前三次供述单独杀人 , 后两次才供述与田志娟共同杀人 。
不过 , 姐弟二人对于犯罪方法、作案工具位置、杀人和移尸过程的供述也多有矛盾 , 不能相互印证 。
以拿取作案凶器的位置为例 , 田志军供述称田志娟从桌子还是茶几上拿起一把削线刀 , 而田志娟则供述称是在橱架上拿起一把切西瓜的刀 。
对于杀人过程的供述 , 田志军称他搂住被害人脖子并从田志娟手上接过刀 , 在被害人后背扎了一刀 , 而田志娟供述称田志军是在被害人身上拔出刀 , 后续是否扎刀没有看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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