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系列解读之二: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有关事项办理( 二 )


(左为号牌 , 右为行驶证)
【 不予注册登记的情形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 有如下四种情形之一的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1、购车发票、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被涂改或者与车辆信息不符的;
2、购车发票未载明车辆的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的;
3、车辆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4、电动自行车的铭牌、整车编码或者电动机编码有凿改、挖补、打磨痕迹 , 或者有增加垫片、另行刻印等篡改情形的 。
【 车辆转移登记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 当事人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双方身份证明、车辆及其号牌、行驶证 , 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
【 车辆变更登记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更换电动机或者车架的 , 车辆所有人应当自更换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车辆及其号牌、行驶证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逾期未办理的电动自行车 , 不得上道路行驶 。
【 车辆注销登记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被盗、遗失、灭失 , 或者有因质量原因退车、号牌有效期届满未予延续等情形的 , 车辆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行驶证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
【湘潭|《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系列解读之二: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有关事项办理】
1、一图解读|《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2、 《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系列解读之一:什么是新国标的电动车?
(来源:南宁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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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编: 苏铮列 编辑:黄思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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