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首犯获刑十八年!扶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7月27日,扶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东某某、薛某某等32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东某某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25万元。其余3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八年至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各处罚金。扶风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全部被法院判决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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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扶风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法律政策,有效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作用,坚持对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依法严厉打击;对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的初犯、从犯,依法从宽处罚,确保宽严有据。32名被告人中,26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率达到81.3%;9人自愿退赔被害人损失25万余元。
经查,2017年9月,以被告人东某某、薛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李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攫取非法利益,对外宣称贷款无抵押、额度高、利息低、当天放款等,诱使被害人借款,并以支付“服务费”“家访费”“中介费”“保证金”等名义,要求被害人制造虚假资金流水,造成被害人已实际取得虚高金额钱款的假象。在被害人无力偿还时,又以殴打、威胁、滋扰等暴力或“软暴力”方式向被害人及其亲属催收,或以转单平账的手段,恶意垒高被害人债务,诈骗、敲诈被害人财物,共实施诈骗犯罪事实151宗,敲诈勒索犯罪事实20宗,寻衅滋事犯罪事实8宗、违法事实1宗,还实施了赌博犯罪事实1宗,开设赌场犯罪事实2宗,窝藏犯罪事实1宗。
扶风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以被告人东某某、薛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李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获取非法利益,实施了多宗违法犯罪事实,分别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窝藏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性质等,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西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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