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广东出台共有产权住房指导意见( 二 )
住房使用:不需缴纳政府产权部分租金 , 不得擅自出租转接、长期闲置
承购人享受与购买商品住房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 。 共有产权住房和商品住房同一小区的 , 应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 , 并享受同等服务、承担同等义务 。 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在共有产权住房和商品住房之间设置围墙等物理隔离进行区别对待 。
承购人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 , 缴纳按照整套共有产权住房全部产权建筑面积计算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 并享受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应权利 。
承购人不用缴纳政府产权部分的租金 。 承购人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共有产权住房 , 不得擅自出租转借、长期闲置、改变用途、改变房屋结构 , 影响房屋使用功能和质量安全 。 承购人在使用共有产权住房期间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 应按本意见相关规定进行产权转让或退出 。
产权转让:产权证满5年可转让产权份额
原则上承购人取得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的 , 允许转让其所持有的全部产权份额 , 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转让年限规定 。 承购人需转让的 , 应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代持机构提交转让申请 。 该承购人所持有的产权份额原则上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代持机构通过综合评分、摇号抽签等方式 , 转让给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 。 承购人所持产权份额增值收益归承购人所有 。 转让时成交价格低于原购买价格的 , 代持机构不予补偿差价 。
抵押与继承:产权份额可用于抵押
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和代持机构可依法将拥有的产权份额用于抵押 。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依法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 。
承购人亡故 , 其继承人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的 , 可继承共有产权住房个人份额;继承人不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的 , 按本意见相关规定进行产权转让或退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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