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解读:优化营商环境让有恒产者有恒心

优化营商环境让有恒产者有恒心
解读最高检第二十一批指导性案例
□ 本报记者 董凡超 周斌
纠正明显超标的额的违法查封行为 , 消除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积极履行监督职能 , 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规范运行;严格适用公司有限责任制度 , 依法保护股东的个人财产安全……7月28日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十一批指导性案例 。 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对案例进行了解读 。
保护股东个人合法财产
【基本案情】深圳市丙投资企业与惠州甲房产开发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 , 约定丙企业受让甲公司100%股权 , 并向甲公司提供1.48亿元委托贷款 。 此后 , 甲公司的股东变更为丙企业和陈某军 , 其中丙企业占股东出资额的99.9% 。 为完成破产重整程序中债务清偿及期间发生的借款、担保等相关衍生事宜 , 甲公司先后向多家公司转账 , 款项共计1.6亿元 。
【企业环境|解读:优化营商环境让有恒产者有恒心】债权人赵某新向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起诉 , 要求甲公司归还欠款800万元 , 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 兰溪市法院一审认为 , 丙企业是甲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 , 其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 对甲公司进行不正当支配和控制 , 且未将贷款用于房地产开发 , 其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 应当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遂判决甲公司归还赵某新800万元借款 。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 丙企业申请再审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
【检察监督】围绕丙企业是否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公司债务的问题 , 检察机关依法调阅原审案卷;核实相关工商登记信息 , 并对本案关键证人进行询问 , 相关证据可以证实甲公司对外转款均具有正当事由 , 而非恶意转移资产 , 逃避债务 。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 认定案涉委托贷款以及股权转让款的对外支付有合理解释 ,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丙企业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 , 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有关丙企业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判项 , 驳回赵某新对丙企业提出的诉讼请求 。
【指导意义】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 否认公司独立人格 , 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 。 检察机关在审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案件时 , 应当严格区分企业正当融资担保与恶意转移公司资产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违法行为的界限 。
纠正违法信用惩戒措施
【基本案情】张某奎系山西省临汾市某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 乔某与某牧业公司、张某奎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 。 法院判决张某奎、某牧业公司归还乔某借款本金及利息 。
判决生效后 , 乔某向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尧都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 , 冻结被执行人张某奎、某牧业公司银行存款28万余元 , 查封张某奎名下房产一套 , 同时还决定将某牧业公司、张某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该查封裁定作出后 , 执行法院未送达当事人 。
【检察监督】尧都区人民检察院发现乔某与某牧业公司、张某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行为违法 。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 , 执行法院存在以下违法情形:将张某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未向当事人送达执行裁定书 。 遂向尧都区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 建议该院依法纠正违法执行行为 。 尧都区法院采纳检察建议 , 将执行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 并撤销了将张某奎、某牧业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
【指导意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以信用惩戒的方式约束被执行人 , 提高了执行活动的质量和效率 , 对于破解“执行难”起到了重要作用 。 在维护申请执行人利益的同时 , 执行的谦抑原则要求尽可能避免对被执行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 检察机关应积极履行监督职能 , 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规范运行 。 同时加强对执行法律文书送达的监督 , 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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