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ray|冰岛的地热“进击”( 二 )


比建设供热管网花费更大、更具风险的 , 是地热井的开采 。为了鼓励企业进行地热开发 , 1960年代后期 , 冰岛政府将前电力基金和地热基金合并 , 成立了能源基金 , 以进一步促进该国地热资源的开发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 , 该基金已向地热勘探和钻探公司提供了大量贷款 。如果钻探未能产生预期成效 , 贷款则可转换为赠款 。
这种“政府买单”式举措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顾虑 , 从而加快了地热开发过程 。政府“力挺”之下 , 冰岛地热开采规模不断扩大 , 相应的地热供暖价格也逐步在降低 。
规范管理与科学研究
确保可持续发展
冰岛的地热开发路线以水热型地热井为主 , 即将深层地下水抽取上来以利用其中的热量 。对地热的利用 , 其中一个重要的技术要求是地热水的同层回灌 。
不同于浅表水体 , 其水位下降可通过降雨等形式补给 , 但深层地下水在抽取之后 , 很难完成自然补给 。为了维持地热水的可持续使用 , 需要保证地热井水位维持在相对稳定的水平 , 因此抽取出的水和补进来的水量要一致 。这样不仅能保证地热井使用的高效性和经济性 , 也防止地下水位下降可能造成的岩层水体空缺、对地质的破坏 , 以及海水侵入地下水岩层 , 造成地下水污染等 。
值得关注的是 , 冰岛的土地分为私人土地和公共土地 , 如何保证私人土地的地热开发规范有序?
为此 , 冰岛制定了完整而严格的法律体系 , 最为重要的两部法律是《土地资源勘察和利用法》和《电力法》 。基于这两项法律 , 尽管土地所有权决定了资源所有权 , 但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依然需要工业能源和旅游部的许可 。
此外 , 冰岛还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 , 包括《自然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估法》及《能源法》等 。重要的项目工程需按照《环境影响评估法》接受评估 。如规定地热开采量超过25MW的项目必须提交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
特别在同层回灌监管等方面 , 冰岛国家能源局专门负责监测矿产勘探或开采区经营公司的合规性 。如果许可证持有者有违规行为 , 冰岛国家能源局将发出书面警告并提供纠正期限 , 甚至将给予吊销许可证的惩罚 。
除了遵守严格的政策框架 , 为了保证地热开采可持续 , 冰岛公司探索深层地热能的开发技术时 , 还往往在前期花费大量时间进行详细勘探和分析研究 。
2000年 , 冰岛三家能源公司和冰岛国家能源局共同发起“冰岛深度钻孔计划(IDDP)” , 旨在探索利用超临界地热流体是否可以改善地热田发电的经济性 。包括在Hengill地区钻探35口高温生产井、15口回灌井 。钻井深度超过5000米 , 是常规中深层地热井的两倍左右 。
该计划与2001年成立国际咨询小组进行工程规划 , 2003年完成了地球科学研究选址、评估 。在长达两年的谨慎研究之后 , 项目才开始实施 , 并最终取得了成功 , 即建设的地热发电厂 , 单井发电规模可达5万千瓦 , 是目前普通地热井发电能力的约10倍 。
总结经验来看 , 一是政府给予了资金方面的大力支持;二是科技研发在地热开采过程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
(编辑:齐琛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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