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捞|农业农村部通报10起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违法捕捞典型案例( 二 )


五、安徽省马鞍山市李某保等2人在禁渔期使用“三无”船舶违法捕捞案
5月4日,安徽省马鞍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获李某保、韩某春等2人各自驾驶1艘“三无”钢质船舶,在长江马鞍山段小黄洲锚地水域禁渔期使用三层刺网捕捞,当场缴获渔获物若干 。根据《渔业法》等法律法规,马鞍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李某保、韩某春等2人作出没收2艘“三无”船舶以及2台柴油机、网具等作案工具,并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
六、湖南省岳阳市余某辉等4人驾驶“三无”船舶使用电鱼方法违法捕捞案
4月23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渔政局与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城陵矶派出所在联合执法中,于岳阳县东洞庭湖煤炭湾水域查获余某辉、余某军、周某辉、彭某等4人使用电鱼方法进行非法捕捞,当场查获“三无”船舶2艘、非法捕捞渔获物260余公斤 。余某辉等人在禁渔区使用禁用方法从事捕捞,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城陵矶派出所于当日对4人予以刑事拘留 。
七、江苏省泰州市梁某习等4人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方法违法捕捞案
4月5日,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在辖区长江水域进行例行执法巡查时,当场查获梁某习、史某鑫、史某菲、史某见等4人使用电鱼方法进行非法捕捞,查扣鲫鱼、鳊鱼等非法渔获物10余公斤,以及用于非法捕捞的船舶、电瓶、电鱼杆、渔网等作案工具 。经调查,今年3月以来,4人先后三次在长江实施电鱼,共捕捞鳊鱼、鲤鱼、白丝鱼等长江野生鱼类30余公斤 。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 。
八、江西省赣州市钟某等2人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方法违法捕捞案
4月5日,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群众举报后,协调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在上犹江查获钟某、陈某伟等2人使用电鱼方法进行非法捕捞,现场查扣黄尾鲴等非法渔获物4.3公斤,以及电鱼器具 。根据《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上犹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当事人钟某、陈某伟分别作出罚款5000元、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罚 。钟某等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该案由公安机关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 。6月18日,上犹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钟某、陈某伟10000元罚金,并没收作案工具(渔获物由公安机关作无害化处理) 。
九、上海市长江口水域陈某违法捕捞鳗苗案
3月3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在长江口巡航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陈某驾驶“浙某渔00642”船在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非法捕捞鳗苗,当场查获鳗苗网6顶、鳗苗58尾 。经追溯,陈某供认今年以来已销售所捕捞鳗苗1万余尾,收入10多万元,并曾于3月9日因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受过行政处罚 。陈某在禁渔区、禁渔期未经批准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该案已移送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追究刑事责任 。
十、湖北省武汉市王某银等4人禁渔期违法捕捞案
3月18日,湖北省武汉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所在长江武汉段新洲区龙口闸水域,当场查获王某银、肖某新、姬某发、肖某运等4人驾驶钢质机动船使用刺网进行非法捕捞,现场查获钢质渔船1艘、刺网3顶、渔获物5公斤 。根据《渔业法》等法律法规,武汉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所作出对当事人王某银和肖某新分别罚款1000元、姬某发和肖某运分别罚款500元,并没收渔获物、网具的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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