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法律知识|确认强拆行为主体:从事实出发,结合责任政府、诚信政府等判断( 二 )
2016年7月29日 , 姚某向西安市人民政府就雁塔区政府组织的土地征收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 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组织的土地征收行为违法 。 2017年1月9日 , 西安市人民政府作出市政复决字(2016)178号行政复议决定 , 认定被申请人雁塔区政府具有组织征收土地行为的职权 。 本案中 , 被申请人组织的集体土地征收行为认定事实清楚 , 适用依据正确 , 程序合法 , 应予维持 。 遂决定:维持被申请人组织的集体土地征收行为 。
上述事实 , 有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市XX号批复、西安市人民政府市政复决字(2016)178号行政复议决定、区委办公室雁办字〔2019〕106号通知予以证实 , 证据确实、充分 , 足以认定 。
一审查明事实属实 , 本院予以确认 。
本院认为 , 本案中 ,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文件 , 虽明确涉案城中村改造主体和安全监管责任单位为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 , 东等驾坡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工作由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 , 但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系雁塔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法人 , 并非行政机关 , 其作为行政主体参加诉讼或承担行政责任需要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授权 , 否则应视为委托 。 本案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 , 法律、法规、规章并未授权雁塔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可行使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行政职权 。 雁塔区XX村XX室XX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工作是受谁委托 , 一审法院应当追加相关行政机关 , 查明事实后予以确定 , 故一审法院仅依据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西安市人民政府文件裁定驳回姚某对雁塔区政府的起诉 , 显系不妥 。
综上 , 上诉人姚某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 , 应予支持 。 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 应予撤销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 裁定如下:
【征地拆迁法律知识|确认强拆行为主体:从事实出发,结合责任政府、诚信政府等判断】一、撤销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陕71行初204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继续审理 。
史律师提醒现行法律环境下对强拆主体的推定原则 。 本案中所诉对象指向的是姚某房屋被拆除这一行政行为 , 房屋被谁拆除至今是个尚未查清的事实 。 本案涉及的城中村改造本质上仍然属于集体土地的征收 , 该土地征收除遵守西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中村改造办法等政府规章外 , 还要满足上位法《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应要求 。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 , 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其附属物的职权 。 本案中虽有证据表明城中村改造主体为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 , 但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仅是其中一个环节的实施主体 , 不能就此阻断雁塔区政府责任主体的地位和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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