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法律知识|确认强拆行为主体:从事实出发,结合责任政府、诚信政府等判断

征地拆迁法律知识|确认强拆行为主体:从事实出发,结合责任政府、诚信政府等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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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 , 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 , 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 , 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 ”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 , 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 , 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 。 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 , 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 ”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提醒广大朋友们 ,对于备受广大被征收人关注的确认强拆行为主体的问题 , 应“从基础事实出发 , 结合责任政府、诚信政府等法律理念和生活逻辑作出合理判断”的裁判原则 。



陕西高院案例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陕行终4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区人民政府 。
争议事由:姚某诉区人民政府确认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
一审法院查明:
1994年9月 , 姚某在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委XX村XX号宅基地一处 , 自建有房屋 。
2011年1月7日 ,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向雁塔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作出市XX号《关于雁塔区XX城中村改造方案的批复》 , 明确该项目改造主体和安全监管单位为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 。
2013年10月21日 , 西安市人民政府作出市XX号《关于雁塔区XX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 , 明确“东等驾坡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工作由雁塔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 。
2018年4月7日 , 姚某房屋被强制拆除 。
一审法院认为:城中村改造工作属系列行政行为 , 有诸多行政机关参与 。 姚某没有证据证明本案雁塔区政府实际直接参与实施了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在现有文件对房屋征收拆迁安置环节的拆迁主体予以明确的情况下 , 房屋被强拆的责任主体应依照文件确定为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 。 故依法应予驳回 。 遂裁定:驳回原告姚某的起诉 。
上诉人姚某上诉称:一审法院在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实施了涉案行政行为的前提下 , 进而将雁塔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推定为本案适格被告 ,
一审法院在并未任何确切证据证明涉案行政行为系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实施前提下 , 一味将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推定为强拆主体 , 混淆了应当承担的责任 , 同时违反了强拆的责任推定原则 。 一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对本案进行审判认定 , 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 该条所约束的房屋征收部门的法律概念出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本案属于集体土地征收 , 应当适用《土地管理法》 , 二者明显并非同一范畴 。 该条中房屋征收部门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责 , 该行政行为以其实际作出为前提 , 推定不在此列 。 本案中涉案行政行为具体作出主体不明 , 不符合本条法律规定的适用前提 。 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 指令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
被上诉人雁塔区政府答辩称:一审法院裁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 。 根据西安市城改办作出的市XX号《关于雁塔区XX城中村改造方案的批复》及西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市XX号《关于雁塔区XX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 , 明确该村改造主体和安全监管责任单位为雁塔区城改办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 ,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 , 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 , 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 故雁塔区政府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 本案中 , 雁塔区政府从未就姚某的房屋组织实施过拆除行为 , 且没有证据证明雁塔区政府组织实施过拆除行为 。 因此 , 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先确定承担法定职责的主体 , 在没有排除证据的情况下 , 以法律规定推定事实存在 , 即拆除其房屋的并非雁塔区政府 。 土地征收与房屋拆除是不同的行政法律关系 , 适用的法律规定也不相同 。 土地征收职责不可授权而为之 , 而房屋征收中的拆迁补偿可以授权而为之 。 综上 , 雁塔区政府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 且姚某的起诉超过起诉期限 , 请求驳回姚某的诉讼 。
经审理查明 , 2013年11月12日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向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下发市XX号关于《区XX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实施方案》批复 , 其中“五、XX城中村改造工作应在雁塔区政府的主导下 , 由你办负责组织实施 。 ”
雁塔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现更名为区城中村和棚户区XX中心 , 属于雁塔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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