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报业·海报新闻|甘肃一男子36年前被控杀害女友:从死刑到无期再到取保候审,案件至今未有定论( 二 )


大众网·海报新闻采访人员注意到 , 陇南中院查明的1984年4月16日至19日的相关案情 , 与陇南检察所查明的案情一致 。 认为郭子阳报复杀人 , 用裤带勒紧姚春丽进行奸污 , 并导致姚春丽死亡 。 法院认为 , 郭子阳无视国法 , 报复杀人 , 手段残暴 , 情节恶劣 , 罪大恶极 , 认罪态度不好 , 1986年12月28日 , 陇南中院判决:郭子阳犯故意杀人罪 , 判处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大众报业·海报新闻|甘肃一男子36年前被控杀害女友:从死刑到无期再到取保候审,案件至今未有定论】但郭子阳告诉大众网·海报新闻采访人员 , 自己从未认罪 , “有些事确实做过 , 有些话也确实说过 , 但没有杀人 , 都是玩笑话 , 按我们当地话讲 , 叫‘耍猴’ 。 ”一审法院也提到:郭子阳虽拒供其罪行 , 但其辩解理由经查不能成立 。
郭子阳不服一审判决 , 后上述至甘肃省高院 , 1987年3月20日 , 甘肃省高院以“原判认定故意杀人的主要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为由 , 撤销一审 , 发回陇南中院重新审理 。 1988年9月19日 , 陇南中院重审后判决:郭子阳犯故意杀人罪 , 判处无期徒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宣判后 , 郭子阳仍不服 , 再次向甘肃省高院提起上诉 。 1989年3月22日 , 甘肃省高院再次以“原判认定故意杀人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 , 撤销原判 , 再次发回陇南中院 。 1989年8月25日 , 陇南中院重新审理后认为 , 该案主要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 , 将案件退回陇南检察补充侦查 。
1994年6月20日 , 陇南检察将案件退回徽县公安局继续侦查 。 1994年6月30日 , 徽县公安局对郭子阳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 2009年2月26日 , 郭子阳被解除取保候审 。
大众报业·海报新闻|甘肃一男子36年前被控杀害女友:从死刑到无期再到取保候审,案件至今未有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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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36年 案件仍在“侦查”
被取保候审后 , 经人介绍 , 郭子阳认识了现在的妻子 , 两人育有两女一儿 , 郭子阳也逐渐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 但其所涉的案件 , 目前仍未有定论 。
为了要一个明确的答复 , 郭子阳常年奔走于公安、检察机关 。 2008年5月5日 , 陇南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陇检信复(2008)4号信访答复书:该案已于1994年6月20日由原陇南检察分院退徽县公安局继续侦查 , 徽县公安局再未向检察机关移送 。 2009年2月26日 , 徽县公安局对郭子阳作出徽公信复字(2009)1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1、对案件确认审理不属于徽县公安局职能范围;2、该案取保候审现已解除 , 但该案还需继续侦查 。
2011年9月20日 , 认为自己无罪的郭子阳向陇南中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 , 要求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 2011年11月25日 , 陇南中院以郭子阳的申请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国家赔偿案件立案范围 , 郭子阳申请国家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为由 , 对郭子阳的申请予以驳回 。
郭子阳不服 , 后向甘肃省高院赔偿委员会提起申诉 , 甘肃省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 , 郭子阳涉嫌刑事犯罪一案 , 于1994年6月20日退回徽县公安局继续侦查 , 而徽县公安局认为该案还需继续侦查 。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均未作出终止追究郭子阳刑事责任的书面法律文书 。 因此 , 该案刑事诉讼程序尚未终结 ,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关于赔偿范围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 , 本案不能进入国家赔偿程序 。 最终驳回了郭子阳的赔偿申请 。 郭子阳说 , 此后多次到相关部门寻求结果 , 但均未得到准确答复 。
大众网·海报新闻采访人员了解到 , 目前已有律师对郭子阳提供法律援助 , 郭子阳表示 , 现在就希望能早早结案 。 对于案件为何迟迟不能结案 , 徽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表示 , 案件正在会商之中 , 下一步应该会有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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