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刚刚发布!河南省人民政府令!9月1日起施行( 三 )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 , 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
第二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 ,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处置:
(一)听取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 , 向其告知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方法和程序 , 回答相关咨询和疑问 , 引导其依法解决纠纷;
(二)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
(三)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四)患者死亡的 , 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五)必要时组织专家会诊 , 并将专家会诊意见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
(六)需要启动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的 , 应当按照预案规定采取措施 , 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七)配合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做好调查取证和纠纷处理工作 。
第二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 , 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 , 共同对病历资料进行确认 。 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资料开列封存清单 , 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 各执一份 。 封存的病历资料原件或者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
病历资料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 , 可以对已完成病历资料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先行封存;病历资料按照规定完成后 , 再对后续完成部分病历资料的原件或者复制件进行封存 。
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得到解决 , 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 , 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
第二十五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 , 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 , 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 。 需要检验的 , 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 , 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指定 。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 , 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 , 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 。
现场实物封存后医疗纠纷得到解决 , 或者患者在现场实物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 , 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
第二十六条 患者死亡 , 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 , 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 , 可以延长至7日 。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 拒绝签字的 , 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 。 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 , 超过规定时间 , 影响对死因判定的 , 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
医患双方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
第二十七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 , 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者指定的场所 , 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 。
死者近亲属违反尸体处置规定 , 不听劝告的 , 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后 , 可以通知殡仪馆或者殡仪服务站接收尸体 , 殡仪馆或者殡仪服务站接到通知后按照规定办理尸体接收手续 。
第二十八条 医患双方应当依法维护医疗秩序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二)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
(三)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尸体 , 影响医疗秩序;
(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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