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政府可采取14项措施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昨日召开 ,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 《条例(草案)》提出 , 本市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监测系统 , 本市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 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 , 建立健全网络直报机制 。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等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线索应依法向本单位和疾控机构报告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 , 政府可采取停工、停业、停课等措施 。
在机场、火车站等场所
建设完善监测哨点
《条例(草案)》共7章54条 , 包括总则、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 。
《条例(草案)》在规范应急准备方面提出 ,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明确事件级别和对应措施等事项 , 并向社会公布 。 本市构建覆盖传染病专科医院 , 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发热、呼吸、肠道门诊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热哨点门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监测系统;建设完善位于口岸、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车站、学校、批发市场、物流仓储中心等场所的监测哨点 。
医疗卫生人员发现事件线索
应依法报告
《条例(草案)》提出 , 完善监测预警 , 确保及时发现风险 。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完善多渠道监测哨点建设 , 建立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 。 本市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 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 , 建立健全网络直报机制 。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以及有关人员发现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线索的 , 应当依法将具体情况向本单位和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 获悉情况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相关机构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 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
第二十四条提出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 , 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职责的情况 。
第二十七条提出 ,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的信息及相关建议、提示、指引等 。
政府可采取14项应急措施
包括停工、停业、停课等
《条例(草案)》系统梳理、固化本市新冠肺炎疫情应对的成功经验 , 明确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等四方主体的具体责任 。 应急处置方面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 , 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启动应急响应 , 可以依法采取14项措施 , 并对应急响应级别和应对措施适时调整 。
这些措施包括调集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队伍 , 对病人、疑似病人及时进行救治 , 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依法进行管理 , 停工、停业、停课 , 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关公共场所 , 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 , 明确并适时调整相关区域的风险等级 , 严格本市人员出入管理 , 实施社区封闭和居民出入管理 , 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 , 合理使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 , 追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源头等 。
《条例(草案)》提出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 。
六种行为可依法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条例(草案)》在法律责任方面有多条规定 , 第五十条提出 ,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 , 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 , 造成严重影响等六种行为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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