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证据开示制度内容及方式( 二 )


4.司法机关依法作出有关决定的程序性材料 。程序性材料主要是办案机关依法调查取证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文书材料,也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情况说明和鉴定意见告知书等材料 。这些材料用于审查判断侦查机关办案程序的合法性以及规范性,也能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进程及自愿性、真实性和主动性等进行分析判断 。
5.调查核实非法证据的相关内容 。人民检察院审查刑事案件时应加强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发现可能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依职权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时,犯罪嫌疑人或者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认为侦查机关有非法取证情形并且提供相关线索和材料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发现侦查机关存在办案不规范或者违反程序规定的情形,应当并要求侦查机关对存在的瑕疵进行补充说明;对于侦查机关非法获取的证据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排除,发现瑕疵证据应当要求依法补正 。人民检察院对非法证据的调查和处置情况在证据开示时应向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说明 。
证据开示方式
证据开示方式应坚持依法开示的原则,即坚持依法公开的同时应依法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
1.书面告知诉讼权利及相关法律规定 。书面告知应以诉讼文书的形式记载需要告知的具体内容,并载明法律依据 。首先,人民检察院应向犯罪嫌疑人送达的诉讼权利相关文书包括委托辩护人及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通知书、退回补充侦查通知书以及该阶段作出的变更强制措施和对财产采取的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相关文书 。其次,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应当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内容是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的重要内容,包括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以及认罪认罚的基本要求和具体含义,均应当载明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文书中,必要时做好解释和引导教育工作,以促使犯罪嫌疑人自愿、主动认罪认罚 。
2.宣读内容 。宣读内容的证据主要是以文字记载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相关的书证 。宣读证人证言内容包括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人与当事人及案件处理结果的关系和取证时间、地点、证人陈述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或者犯罪情节轻重的内容) 。鉴定意见是办案机关委托专业人员对犯罪事实相关的材料作出的专门性分析意见 。宣读鉴定意见内容时,应结合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内容说明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宣读书证前要说明来源,并阐明所宣读内容拟证明的相关事实 。
3.出示实物及图片 。首先,证明犯罪事实的实物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出示 。刑事案件中的实物主要是案发现场提取的或者犯罪行为引发与犯罪有关的物品以及作案工具等物证 。对于没有随案移送的大型物品或者不方便移送的违禁品等实物可以出示案卷材料中的照片 。其次,现场勘验照片及搜查扣押的其他与犯罪事实相关的图片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出示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内容及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场所进行搜查后扣押的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或者从其他地方扣押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物品,是证实犯罪事实的证据 。
4.播放和展示相关内容 。播放和展示的对象为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首先,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视听资料的证据来源及所证明的案件事实 。是否播放视听资料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对证明案件事实中起关键作用的视听资料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当场播放,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要求进行 。其次,电子数据应根据电子数据的种类展示相关内容,保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原始性和真实性 。
5.解释专业性证据材料 。解释剖析专业性证据材料是在展示证据的基础上,对相关的证据进行解释说明,特别是其中有关专业性的术语、名称、相关的结论性内容,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获取相关证据内容后感到迷惑或者无法明白相关内容的,检察人员可以进行阐述说明,或提供相关专业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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