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楼市“新八条”细则落地,社保断缴3月内还有机会拿“房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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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采访人员孙雅茜 7月29日深夜 , 备受关注的深圳房地产调控“新八条”细则正式出台 。 细则对市民提出的社保、离婚和新政执行节点等具体细节进行了解读 。
值得注意的是 , 细则在充分肯定了上周深圳市住建局答疑的相关内容的基础上 , 进一步对社保断缴是否影响购房资格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
依据细则要求 , 深户居民家庭、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在购房之日前3年内出现社保断缴但不超过3个月(含 3个月)的 , 如在购房之日前3年半内累计在深圳缴纳社保满36个月且符合其他购房条件的 , 可以购买商品住房;离异前家庭有1套住房 , 且符合购房资格 , 离异后无房一方可以购买1套商品住房 。

详情如下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建字「2020]137号 , 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 , 规范政策实施 ,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在途房产交易的政策适用
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购买住房的 , 可继续完成交易 , 不受《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影响 , 购买时间以网签录入时间为准 , 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已在房地产信息平台中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 , 一手房预售合同以预录入时间为准;一手房现售及二手房买卖合同以录入时间为准 。
(二)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已发生实际交易行为 , 但尚未在房地产信息平台中(预)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 , 能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的 , 视为已办理网签(预)录入:
1.已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购房款(不含现金支付)并能提供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 , 转账凭证须有“购房款”、“购房定金”等相关表述 , 或能证明交易真实存在的相关材料);
2.购房资金监管协议及支付相应费用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
上述定金、购房款转账人需是购房人本人或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提供上述材料申请办理预售合同备案或不动产权登记手续的 , 应当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提出申请 。
二、关于落户时间的认定
居民家庭或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在我市落户的时间以居民户口簿记载时间为准 。
尚未在我市落户 , 但在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已取得人力资源或公安部门准予落户的有关证明文件的 , 如在政策发布之前已发生实际交易行为 , 且能提供第一条有关凭证的 , 可继续完成交易 , 不受《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影响 。
三、关于商品住房限购政策
(一)深户居民家庭、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入户未满3年的 , 在符合其他购房条件前提下 , 能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5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 , 按照《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2016〕28号)第四条有关规定 , 限购1套商品住房 。
(二)《通知》所称社会保险是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中的任意两个险种 。 深户居民家庭、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在购房之日前3年内出现社保断缴但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 , 如在购房之日前5年半内累计在我市缴纳社保满60个月且符合其他购房条件的 , 可以购买商品住房 。 连续缴纳和累计缴纳均不含补缴情形 。
(三)在我市退休的 , 户籍居民如能提供退休之日前在我市连续缴纳3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 非户籍居民如能提供退休之日前在我市连续缴纳60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 且符合其他购房条件的 , 可以购买商品住房 。 相关执行标准参照本条第二项 。
(四)疫情期间无法按时缴纳社保 , 在本地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补缴的 , 视同连续缴纳社保 , 其断缴、补缴情形不计入购房社保要求审核 。
(五)居民家庭夫妻双方只有一个人符合购房条件的 , 购买的商品住房只能登记在符合购房条件的一方或双方名下 , 不得单独登记在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一方名下 。
(六)通过赠与形式转让商品住房的 , 受赠人应当符合《通知》规定的购房资格 。 如在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完成公证或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 , 可按原政策继续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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