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色财经|从行政法、刑法角度看 虚拟币的法律边界在哪里?(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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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 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断的关键点是行为应当具有“承诺回报”的特征 。 如果代币发行项目方为了达到快速融资的目的而对投资者做出“保本付息”的承诺 , 项目发行者就有涉及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风险 。
3. 集资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 所谓非法集资 , 指的是单位或者个人 , 违反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 集资行为必须面向社会公众 , 但是并不要求实际上已经骗取了多数人的资金 。
如果某些人发行虚拟币的行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被认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那么当其发行虚拟币具有非法占有投资者投入资金的目的时 , 该虚拟币的发行可能被认为是集资诈骗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 其行为本质相当于在适用诈骗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
司法实践中的集资诈骗案件大多是虚构一些实际并不存在也毫无支付能力的理财平台 , 披着提供虚拟币投资交易的外衣 , 实际上将骗取来的投资者资金进行自用挥霍 , 最终既无法实现投资者获利的目的 , 也让投资者本金无法收回 。
金色财经|从行政法、刑法角度看 虚拟币的法律边界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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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目前的首次代币发行的实践中 , 有一种项目操作方法是把所有的投资者拉到多个微信群里 , 不同的微信群设定不同的交易价格 , 统一发号施令 , 要求什么时候购买、购买多少数量 , 直到以多少价格卖给第二批参与的投资者 。 这种操作方式会出现项目人头传帮带 , 发展小团队或待客投资等中间业务 , 如此以来 , 该项目就有极大的可能涉及传销的风险 , 其中的组织领导者、宣传讲师都有可能面临刑事风险 。
5.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现实中可能存在这这样一种首次代币发行 , 其发行的代币是与项目发行方的股权有直接联系的 , 通常规定持有一定数额的代币讲拥有该项目发行主体的一份股权 。
我国《证券法》规定 , 证券的发行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且报经有关部门的核准 , 未经依法核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
将虚拟币作为股权持股凭证 , 则相当于间接地发行公司股票 。 又因为代币发行是面向社会不特定的多数人的 , 自然也就符合了证券法所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 , 因此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 如果不能将虚拟币和股权之间的联系划分清楚 , 在达到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追诉标准时 , 将受到刑罚的追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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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洗钱罪
洗钱罪指的是明知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 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实施的行为 。
目前来看 , 我国行政法及相关标准没有明确对智能货币交易平台等进行反洗钱的强制规定 , 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不会以洗钱罪追诉利用虚拟币从事洗钱活动的行为 。
【金色财经|从行政法、刑法角度看 虚拟币的法律边界在哪里?】以上各个罪名罗列并非空穴来风 , 虚拟币监管边界在近几年的实际案例中逐步清晰 , 随后的文章我们将不定时结合具体案例更加接地气的向大家讲解各类虚拟币经营运作模式中可能触犯的红线 。 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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