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总局拟规定:食品标识不得标注“零添加”等字样

南都讯 采访人员陈菁钰近日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进行了修改 , 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南都采访人员注意到 , 《办法》强调了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不添加”“零添加”“不含有”或类似字样;不得使用“特供”“特制”“特需”“监制”等词语介绍食品 。 此外 , 《办法》还强调 ,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 , 不得强调适合特定人群 。
食品标识不得标注
“零添加”等字样
《办法》明确 , 食品标识不得标注明示、暗示以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
值得注意的是 , 对于食品中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物质 , 食品标识中不得标注以“不添加”“零添加”“不含有”或类似字样强调不含有或者未使用 。

食品标识不得强调
适合儿童老人等特定人群
征求意见稿提出 ,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 , 食品标识上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合婴幼儿、儿童、老人、孕妇等特定人群 。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 其标识还应当按照该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和顺序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

转基因食品应当在食品标识上
显著标示“转基因”字样
转基因食品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话题 ,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 ,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 , 应当在食品标识上显著标示“转基因”字样 。 对于未使用转基因食品原料 , 就不得以“不含转基因”“非转基因”或者类似字样介绍食品 。
此外 , 生产辐照加工的食品 , 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标注 , 标注“辐照加工”字样或者国际通行的辐照标志 。 食品的原料经辐照加工的 , 应当在配料表中相应配料名称后标注“辐照加工”字样 。
以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生产制作模仿动物源性食品的 , 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仿”“人造”或者“素”等字样 , 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 。

食用盐是否“加碘”
应在包装上明确标注
根据《办法》 , 食用盐加碘、用复原乳生产液态奶 , 也需要明确标注 。 食用盐加碘的 , 应当在食品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标注“加碘”字样并标明碘含量;食用盐未加碘的 , 应当标注“未加碘” 。 而使用复原乳作为原料生产液态奶的 , 应当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注“复原乳”字样 。

点击查看《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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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总局拟规定:食品标识不得标注“零添加”等字样】编辑:陈养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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