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重磅!保险公司迎偿付能力新规 监管措施新增申请破产( 二 )


信息披露方面 , 意见稿要求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 , 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 。 银保监会应当定期披露保险业偿付能力总体状况和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 。 保险公司则应当每季度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 , 并在日常经营有关环节 , 向保险消费者、股东等披露和说明其偿付能力信息 。
完善监管措施方面 , 意见稿规定 , 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 银保监会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 , 依法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 并将监管措施分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和根据其风险成因选择采取的措施 , 以进一步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 。
具体而言 , 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 , 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 , 银保监会将采取如下四项全部措施 , 包括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 。
同时 , 根据险企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的具体原因 , 银保监会还可采取以下措施 , 包括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 , 限制业务和资产增长速度 , 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 限制商业性广告;限制业务范围、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责令办理分出业务;责令调整资产结构 , 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对风险和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责令保险公司根据聘用协议、书面承诺等追回其薪酬;依法责令调整公司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银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认为必要的其它监管措施 。
若采取上述措施后 ,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 , 意见稿规定 , 由银保监会依法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监管措施 。 同时 , 银保监会可以视具体情况 , 依法授权其派出机构实施必要的监管措施 。
此外 , 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 , 但有较大风险的C类D类公司 ,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根据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 , 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 对于偿付能力达标 , 但境内有效资产占认可负债的比例不符合规定的保险公司 ,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专项现场检查、责令限期整改以及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
(责任编辑:李显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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