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抖音、微信读书被判侵害用户个人信息:数字经济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突围( 二 )


“场景性”判断 , 是法院在此案中的主要辨别方式 。 在微信读书一案中 , 原告的读书信息呈现方式为“原告阅读了《好妈妈胜过好老师》《所谓情商高 , 就是会说话》两本书籍” ,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 , 这尚不至构成一般理性标准下的“私密性”标准 , 对原告主张腾讯公司侵害其隐私权 , 不予支持 。
“《民法典》颁布后 , 虽然未正式实施 , 但对隐私权的概念、范围 , 与个人信息的关系有了较为明确的指引 。 ”负责本案的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孙铭溪告诉采访人员 , 互联网时代 , 需要合理考量隐私、个人信息的关系 , 进而平衡个人信息保护及信息合理利用的关系 。 本案中 , 合议庭对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隐私的判断标准、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关系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 , 希望能够对进一步规范互联网时代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和合理利用、强化隐私保护作出有益的探索 。
隐私主要是防御性权利 , 注重精神利益;个人信息权益注重预防侵害 , 同时有财产利益 , 有积极利用的可能 。 判断是否构成隐私 , 需要符合社会一般理性标准 , 强调其“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性” 。 孙铭溪认为 , 对于读书信息 , 用户可能存在不愿为他人知晓的期待 , 也可能存在知识共享、文化交流甚至商业回报等积极利用的期待 , 不同用户对于读书信息的隐私期待有所不同 。 因此 , 判断是否侵害隐私权 , 需要结合具体场景 。
皮剑龙也表示 , 民法典考虑到隐私与个人信息的差异 , 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的保护并行规定在人格权编的不同条文中 , 这一立法选择 , 表明我国立法明确区分隐私与个人信息的立场 , 也创造性地明确了个人信息中私密信息优先适用隐私权予以保护的规则 , 协调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间的关系 。
从两个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看 , 法院主要要求企业删除留存的原告个人信息 , 如抖音案中要求微播视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删除2019年2月9日前收集并存储的凌某某姓名和涉案手机号码的个人信息、其地理位置信息 。 并要求企业对原告道歉并支付维权合理费用 。
“《民法典》并未对侵犯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 , 个人信息主体寻求救济的主要依据是人格权编规定的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责任编中的侵权责任 。 ”皮剑龙也谈到 , 而目前的单行法中就侵犯个人信息的法律后果更多规定的是行政处罚以及刑事责任 。
侵犯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后果 , 还有待《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完善 。 5月14日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 ,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稿已形成 。 将根据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完善后 , 及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 据悉 , 该法或还将建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机构 。 实践中常出现多头监管的现象也有望得到解决 。
【侵害|抖音、微信读书被判侵害用户个人信息:数字经济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突围】北京商报 采访人员 陶凤 王晨婷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