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清理“临时工”,推动行政执法更加规范

日前 , 广东省司法厅出台《关于加强行政执法风险防范工作的指导意见》 , 意见旨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 其中 , 对执法主体提出明确要求最受外界关注——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 全面清理临时人员和聘用人员 , 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 。
对规范执法主体的关注源自于规范对象所具有的某种共有标签:临时工 。 过去 , 由于没有受过专业培训 , 导致临聘人员在执法或协助执法的过程中尺度不一 , 甚至因为行为的不规范频频成为社会事件的主角 。 由此带来的后果是 , 执法队伍的社会评价因个别临聘人员的不规范行为“被代表” , 消解了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 更重要的是 , 临聘人员和正式员工在具体事件中的处理差异过大模糊了执法标准 , 因此需要统一的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来规范行政执法 , 进而达到文明执法 。

全面清理“临时工”,推动行政执法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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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清理“临时工”,推动行政执法更加规范】资料图 交通执法人员查处出租车拒载议价行为 。 南都采访人员 何玉帅 摄
过去的20多年 , 是广东逐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20年 。 1996年 , 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了《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及其“三乱”问题的议案》 , 对行政执法队伍中的乱设立、乱收费、乱处罚行为进行清理整顿 。 该议案的提出源于当年的一项调查 , 据《南方日报》报道 , 当年除了公安机关的执法队伍外 , 广东有2586支行政执法队伍 , 这些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偏低 , 合同工、临时工参与执法的现象甚为普遍 , 造成了一个集贸市场9个部门管 , “7顶大盖帽管一顶破草帽”的怪现象 。
自1997年起 , 省政府草拟、制定了《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法规 , 还明确提出“停止合同工、临时工上岗执法” 。 2013年 , 时任省长朱小丹签发了《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政府令 , 这份指标体系中特立了“行政执法”一栏 , 占总分值20% , 其中明确提出了“落实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性审查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 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 , 杜绝合同工、临时工等无执法资格人员上岗执法” 。
在上述广东对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探索中 , 规范执法主体一直有一条清晰脉络 , 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成为规范行政执法的规定动作 。 毕竟 ,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 , 若执行主体得不到规范 , 法律也就被扼住了咽喉 。 但要注意的是 , 规范执法主体只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中的一步 , 要形成规范执法的良好效果还需要制度的力量 。
与过去有所不同的是 , 本次再次强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已经有了全然不同的意义 。 本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是在《民法典》表决通过 , 加快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背景下展开 , 但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特殊时期 , 存在着“依法用准用足应急状况下法律手段的意识不强、能力不高”“有些地方随意封路封村、对企业复工复产擅自采取审批等手段、征收征用措施不当”等风险 , 因此才要“加强行政执法风险防范工作” ,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机制 , 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
当然 , 本次“全面清理”在实际过程中还要注意一些相关问题 。 例如 ,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伟东认为 , 临时工虽然看似一个很小的方面 , 但涉及到了整个执法中的问题 , 包括执法体制、执法的规范化、民众和执法机关的关系问题 。 具体而言 , 在明确临时工有无执法权之外 , 还要考虑 , 其一 , 临时工在整个管理当中起什么作用?临时工没有执法权 , 并不是不能工作;其二 , 公务员或者执法人员应当有怎样的合理配置?使执法机关没有理由和借口不完成执法任务 。 显然 , 这是在“全面清理”后应该着重思考的新情况 。
编辑:何起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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