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人民检察院|食用后头晕恶心、腹痛腹泻,“毒卤菜”损害健康,黑心老板被终身从业禁止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食用后头晕恶心、腹痛腹泻,“毒卤菜”损害健康,黑心老板被终身从业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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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湘潭讯 7月28日 ,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欧阳某某、苏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湘潭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 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均获法院判决支持 。
2019年5月份以来 , 被告人欧阳某某、苏某某明知甲醛溶液有毒 , 为了防止卤菜变质 , 仍将甲醛溶液稀释后非法添加至卤菜中 , 再销售给附近乡镇赶集的村民 , 致使多人食用后出现头晕恶心、腹痛腹泻等症状 , 引发食品安全事故 。 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欧阳某某、苏某某制作卤菜的场所进行检查并提取卤菜送检 , 经鉴定 , 所有送检卤菜中均含有不同程度的甲醛 。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 , 被告人欧阳某某、苏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 其行为不仅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 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而且严重损害了众多村民的人身健康权 , 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 为维护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在对欧阳某某、苏某某提起公诉的基础上 , 依法对二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 诉请法院在判处被告刑事处罚的同时 , 判令欧阳某某、苏某某依法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 并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 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当庭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欧阳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被告人苏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欧阳某某、苏某某当庭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判决欧阳某某、苏某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 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食用后头晕恶心、腹痛腹泻,“毒卤菜”损害健康,黑心老板被终身从业禁止】潇湘晨报采访人员周凌如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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