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新要求!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大修,对接“偿二代”,不达标将面临这些监管措施( 二 )


根据《征求意见稿》 , 中国银保监会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 , 依法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 并将监管措施分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根据其风险成因选择采取的措施 。
《征求意见稿》规定 , 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 , 中国银保监会应当采取以下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全部措施:
(一)监管谈话;
(二)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
(三)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四)限制向股东分红;
银保监会还可以根据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的具体原因 , 采取以下第(五)项至第(十二)项的措施:
(五)责令增加资本金;
(六)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
(七)责令调整业务结构 , 限制业务和资产增长速度 , 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 限制商业性广告;
(八)限制业务范围、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责令办理分出业务;
(九)责令调整资产结构 , 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
(十)对风险和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责令保险公司根据聘用协议、书面承诺等追回其薪酬;
(十一)依法责令调整公司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十二)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认为必要的其它监管措施 。
对于采取上述措施后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的 , 由中国银保监会依法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监管措施 。
中国银保监会可以视具体情况 , 依法授权其派出机构实施必要的监管措施 。
银保监会表示 , 上述措施中 , 第(一)项至第(四)项是必须采取的措施 , 第(五)项之后的为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而选择采取的措施 。
另外 ,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
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 , 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某几类风险较大或严重的C类和D类保险公司 ,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根据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 , 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
对于偿付能力达标 , 但境内有效资产占认可负债的比例不符合规定的保险公司 ,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专项现场检查、责令限期整改以及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
以上是《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偿付能力不达标情况的监管措施 , 与现行偿二代规则相比有一定变化 。 偿二代规则下的监管措施 , 是根据险企的风险综合评级来制定的 。 对B类到D类的公司 , 可选的监管措施逐渐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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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二代监管规则中的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需制定三年滚动资本规划
本次《征求意见稿》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 , 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 , 建立完备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 , 制定三年滚动资本规划等 。
《征求意见稿》规定 , 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按年度滚动编制公司三年资本规划 , 并报送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 保险公司应建立发展战略、经营规划、机构设立、产品设计、资金运用与资本规划联动的管理决策机制 , 通过优化业务结构、资产结构 , 提升内生资本的能力 , 运用适当的外部资本工具补充资本 , 保持偿付能力充足 。
此外 , 根据《征求意见稿》 , 中国银保监会应当定期披露保险业偿付能力总体状况和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保险公司应当每季度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 , 并在日常经营有关环节 , 向保险消费者、股东等披露和说明其偿付能力信息 。
【能力|新要求!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大修 , 对接“偿二代” , 不达标将面临这些监管措施】来源:券商中国(ID:quansha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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