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新要求!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大修,对接“偿二代”,不达标将面临这些监管措施

保险业资本监管的部门规章迎来大修 。
7月30日 ,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各方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8月29日 。 待此次征求意见结束后 , 银保监会将会同人民银行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适时发布 。
能力|新要求!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大修,对接“偿二代”,不达标将面临这些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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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仍属“偿一代”下的监管规定 , 是原保监会2008年第1号令 , 这个规定出台标志着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硬约束落地 , 对保险业强制建立起做业务要有“资本”的概念 , 防范行业风险 。
不过随着2016年偿二代正式实施 , 保险业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相较偿一代有较大变化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已不能统领偿二代制度和满足偿二代监管实践的需求 , 修订也早已提上日程 。 2016年偿二代正式实施后 , 监管部门就对其启动了修订工作 , 并于2017年10月就修订稿面向保险业征求过意见 。
本次面向社会的《征求意见稿》共6章36条 , 较2017年修订稿的7章49条内容更精简 。 银保监会表示 , 本《征求意见稿》吸收了偿二代实施以来的成果 , 将偿二代监管规则中原则性、框架性要求上升为部门规章 , 并进一步完善了监管措施 , 以提高其针对性和有效性 , 更好地防范化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 。
偿付能力指标共3个 , 需要全部达标
偿一代下的偿付能力指标仅“偿付能力充足率”一项 , 根据100%、150%两条线 , 将险企依据偿付能力划分为不足类、充足I类、充足II类公司 , 并分类差异化监管 。
不过自2016年偿二代实施后 , 不再是这种情况 。 此次《征求意见稿》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3个: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 , 与偿二代下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一致 。
这3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 , 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 其中:
1)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 , 即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 , 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要求不低于50%;
2)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 即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 , 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要求不低于100%;
3)风险综合评级 , 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综合风险的评价 , 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 。 分为A类、B类、C类和D类 , 要求在B类及以上 。
不符合3项中任意一项要求的 , 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
这其中 , 风险综合评级是偿二代新提出的概念 。 其大致思路是 , 监管部门综合第一支柱对能够量化的风险定量评价(计算出一个数)以及第二支柱对难以量化风险定性评价(打出一个分) , 两个分数各占50%权重 , 从而形成对保险公司总体的偿付能力风险水平的全面评价 , 这就是风险综合评级 。
现行偿二代规则对偿付能力充足与否的规定 , 基本与此一致 。 偿二代已明确风险综合评级A类、B类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对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 虽然没有明确规定50%、100%以下不达标 , 但分别设置了50%、100%的“警戒线” 。
能力|新要求!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大修,对接“偿二代”,不达标将面临这些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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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偿二代监管规则
能力|新要求!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大修,对接“偿二代”,不达标将面临这些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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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偿二代监管规则
“充足率”不达标的将有“4+”监管措施:高管限薪、限制分红等
此次修订的另一主要内容是 , 完善了对偿付能力不达标保险公司的监管措施 。
一位资深保险业人士向采访人员表示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出台和修订 , 目的都是更好地防范保险业的偿付能力风险 。 规定一方面要求险企依规执行 , 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另一方面 , 实践中如果有险企出现了偿付能力风险 , 如何依据规定来化解风险 , 也是关键 。 这就涉及偿付能力不达标时的监管措施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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