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重拳出击,依法严惩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犯罪

扬子晚报网7月31日讯(采访人员 季宇轩)近日 , 扬子晚报采访人员获悉 , 江苏省高院、江苏省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依法严惩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刑事犯罪若干问题的意见 。
|江苏重拳出击,依法严惩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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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严惩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犯罪
对非法捕捞犯罪行为从重打击
明确打击重点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按照苏政发[2020]58号《关于全面推进我省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的实施方案》确定的江苏省长江流域禁捕退捕重点水域范围(以下简称长江流域重点水域) , 提升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犯罪行为刑事制裁力度;对采取“电毒炸”、“绝户网”等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捕捞方式的犯罪行为 , 依法从重处罚 。
斩断地下产业链 。将行为人实施非法捕捞行为组织化程度等情形作为定罪量刑重要考量因素 , 依法惩处非法捕捞共同犯罪行为 , 打掉一批职业化、团伙化的非法捕捞犯罪网络 , 斩断非法捕捞、运输、销售的地下产业链 。
依法严惩非法捕捞犯罪行为
明确定罪标准 。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1)非法捕捞水产品50公斤以上的;(2)使用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3)二年内曾因非法捕捞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捕捞的;(4)实施非法捕捞行为被发现后 , 以销毁、抛弃捕捞工具、水产品等方式逃避检查或拒绝、阻碍公安、渔政等职能部门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5)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
采用“电毒炸”等危险方法捕捞 , 同时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 , 危害公共安全的 , 分别以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设施)罪定罪处罚 。
非法捕捞、收购、出售水生生物 , 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猎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 , 择一重罪处罚。
明确从重处罚情节 。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非法捕捞犯罪行为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从重处罚:(1)使用大型电鱼设备、底拖网、“绝户网”、吸螺机等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方法或工具捕捞的;(2)非法捕捞刀鲚、鳗鱼苗等珍稀或高价值水产品的;(3)在繁育期实施非法捕捞的;(4)使用快艇或者纠集多条船只进行非法捕捞的;(5)曾因非法捕捞受过刑事追究或在一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6)对水产资源负有保护、监管职责或者从事水产资源研究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参与、实施非法捕捞的;(7)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
实施全链条打击
行为人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共犯论处:(1)事先通谋 , 进行内部分工 , 分别实施非法捕捞、运输、销售等行为的;(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非法捕捞活动 , 仍长期为他人提供运输工具、交易场所、便利设施 , 牟取利益的 。
实施非法捕捞犯罪行为 , 并采用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公安、渔政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 , 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非法捕捞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 , 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非法捕捞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非法捕捞行为发生地”包括捕捞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地点;非法捕捞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 相关地方都属于非法捕捞行为发生地 。“非法捕捞结果发生地”包括水产品的销售地、加工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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