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重拳出击,依法严惩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犯罪( 二 )


相关行政部门在依法查处非法捕捞违法行为过程中 , 发现非法捕捞行为涉嫌犯罪的 , 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 。司法机关认为在捕捞次数、方法、工具、水产品数量等方面情节显著轻微 , 对水生生物资源、生态环境等危害不大的 ,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处理;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 , 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渔政等部门处理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非法捕捞刑事案件中 , 需要对捕捞工具或者捕捞方法是否属于禁用范围作出判断的 , 可向县级以上渔政部门提出书面协助申请 , 渔政部门及时出具认定意见 。
【|江苏重拳出击,依法严惩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犯罪】校对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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