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晨报|欠了5万,女子“以身抵债”嫁给债权人,结局意外了( 二 )


因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 , 在缔结婚姻前后产生的小额转账应认定为生活费用及情感表达的赠与行为 , 故对于陈西主张返还的 34500 元及其他款项 , 本院不予支持 。
最终 , 判决准予刘莉与陈西离婚 , 刘莉返还陈西欠款、不当得利共计 95500 元 。
婚前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
不会因结婚而消灭
法官表示 , 感情是婚姻的基础 , 结婚需要双方有携手共度余生的真实情感 , 本案中 , 刘莉用婚姻作为免除债务、代偿欠款的手段 , 有违善良风俗和诚实信用原则 , 其行为被法律所禁止 , 亦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
刘莉在婚前向陈西借款后 , 两人已经形成债务关系 , 这笔欠款并不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 , 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消除 。 陈西和刘莉在婚后仍然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个体 , 婚姻关系不会使他们丧失独立民事主体的地位 。 由于二人的债务关系是婚前形成的 , 是两个独立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合法借贷关系 , 所以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 不会因为结婚而消除 。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来源:中国普法、徐州市铜山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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