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最高法发布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规定 规范这四个方面


中新经纬客户端7月31日电 31日 , 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 , 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回答采访人员提问 。
中新经纬|最高法发布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规定 规范这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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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 图片来源:最高法网站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介绍 , 为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工作要求 , 进一步完善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 , 强化证券违法民事赔偿的功能作用 , 有效惩治资本市场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 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 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 制定《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 今天发布实施 。
据介绍 , 《规定》全文共计42条 , 分四个部分 , 重点规范以下内容:
一、全面规范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 。 普通代表人诉讼是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提起的诉讼 , 包括当事人一方在起诉时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以“明示加入”为特征的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指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提起的以“明示退出”为特征的特别代表人诉讼 。
二、细化了两类代表人诉讼的程序规定 , 包括先行审查、代表人的推选、审理与判决、执行与分配等 。
【中新经纬|最高法发布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规定 规范这四个方面】三、准确回应了代表人诉讼中的实践难题 , 如代表人诉讼的启动条件、代表人的推选方式、代表人的权限范围、调解协议草案的审查、重大诉讼事项的审查、代表人放弃上诉的处理、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启动等 。
四、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作用 , 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各项工作 , 提高审判执行的公正性、高效性和透明度 。
《规定》遵循依法合规与机制创新相协调、诉讼效率与权利保障相平衡、实体审查与正当程序相结合的原则 , 主要体现了以下价值导向:
一、降低维权成本 , 便利投资者提起和参加诉讼 。
为降低诉讼门槛和维权成本 , 《规定》明确了代表人请求败诉的被告赔偿合理的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费用的 ,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特别代表人诉讼中 , 未声明退出的投资者即视为同意参加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 , 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等 。
二、提升诉讼效率 , 促进证券群体纠纷多元化解 。
为提高审判效率 , 克服集体诉讼周期长、成本高等固有的程序缺点 , 《规定》明确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均采用特别授权的模式 , 代表人可以代表原告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 提起或放弃上诉等;代表人的推选采取诉前确定与诉后推选相结合的方式 , 既方便双方当事人又利于程序的高效开展;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立案登记、诉讼文书送达、公告和通知、权利登记、执行款项发放等工作 , 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注重代表人诉讼与非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衔接 , 引导和鼓励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证券纠纷 。
三、践行正当程序 , 重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 。
在提高代表人诉讼效率的同时 , 《规定》注重妥善保护投资者的诉讼权利和程序利益 , 包括表决权、知情权、异议权、复议权、退出权和上诉权等 。 一是表决权:代表人的推选实行一人一票 , 充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 二是知情权:代表人对于决定撤诉、达成调解协议、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放弃或决定上诉等重要诉讼事项 , 应当及时通知全体原告 。 三是异议权:投资者认为代表人不适格的 ,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代表人资格;对代表人撤诉、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等决定以及调解协议草案 , 投资者有权提出异议 。 四是复议权: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经先行审查裁定确定的权利人范围有异议的 , 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五是退出权:普通代表人诉讼中 , 投资者对推选出的代表人不满意的有权撤回权利登记并另行起诉;特别代表人诉讼中 , 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可以在公告期间届满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声明退出;经听证程序后 , 投资者对代表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草案仍不认同的 , 可向法院提交退出申请 。 六是上诉权:代表人放弃上诉的 , 不影响个别投资者提起上诉的权利;代表人决定上诉的 , 不影响个别投资者放弃上诉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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