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砂|新会河道有人非法采砂运砂!最后结局……( 二 )


答: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 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 , 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可以没收非法采砂作业工具;危害防洪安全、损坏工程设施、损害水生态环境、破坏矿产资源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在可采区非法采砂两次以上的;
(二) 在禁采区、临时禁采区采砂的;
(三) 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采砂的;
(四) 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停泊区并实施非法采砂的 。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河砂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扣押违法运输工具 , 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或者责令其卸到指定水域 , 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本案当事人李某无河道采砂许可证 , 且在禁采区、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每日19时至次日7时)组织非法采砂 , 违法情形严重 。 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三)项有关规定 , 可“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考虑到本案中违法采砂量较小(137.8立方米) , 参考《江门市新会区行政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中“采砂量在2万立方米以下的 , 处予罚款50-70万元”的相关规定 , 且经调查核实 , 李某近两年来无因非法采砂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 认罪态度较好 , 故新会区水利局对李某作出处予罚款50万元的处罚决定 。
本案运输船船主刘某未持有河砂合法来源证明 , 装运非法开采的河砂 , 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 考虑到其违法情节较轻 , 且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 , 认罪态度较好 , 故新会区水利局对其作出处予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
来源:江门水利与河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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