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腾讯败诉,需书面赔礼道歉!“微信读书”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案宣判( 二 )


2.读书信息可能构成对用户的“人格画像” , 互联网时代 , 用户应享有自主建立或拒绝建立信息化“人设”的自由

从读书信息的特点来看 , 书架、正在阅读的读物、推荐的读物、读书时长、读书想法等 , 一定程度上可以彰显一个人的兴趣、爱好、审美情趣、文化修养 , 可能勾勒刻画出一个人的人格侧面 , 而这些有关人们精神世界的信息组合恰恰是大量社会评价产生的基础 。 在这个几乎各种生活轨迹均被记录并刻画的数字时代 , 网络用户应享有通过经营个人信息而自主建立信息化“人设”的自由 , 也应享有拒绝建立信息化“人设”的自由 , 而这种自由行使的前提是用户清晰、明确地知晓此种自由 。
3.微信读书产品设计侵害用户隐私风险较高 , 应就信息处理方式向用户显著告知并征得同意

基于微信读书中的信息组合与人格利益较为密切、微信读书迁移微信好友关系、微信读书默认向未关注的微信好友公开读书信息等因素 , 微信读书存在较高的侵害用户隐私的风险 。 因此 , 应对好友列表、读书信息的处理方式对用户进行显著的告知 。 但是 , 微信读书在用户协议中并没有对上述事项进行充分告知 , 反而易让用户对微信和微信读书两个软件中的“好友”产生混淆 , 因此 , 不能视为获得用户有效的知情同意 。 而微信读书为原告自动添加微信好友的行为 , 显然更没有征得原告的同意 , 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
三、是否侵害用户隐私权 , 需结合信息特点、使用方式等进行“场景性”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 , 虽然未正式实施 , 但对隐私权的概念、范围 , 与个人信息的关系有了较为明确的指引 。 互联网时代 , 需要合理考量隐私、个人信息的关系 , 进而平衡个人信息保护及信息合理利用的关系 。 隐私主要是防御性权利 , 注重精神利益;个人信息权益注重预防侵害 , 同时有财产利益 , 有积极利用的可能 。 判断是否构成隐私 , 需要符合社会一般理性标准 , 强调其“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性” 。

对于读书信息 , 用户可能存在不愿为他人知晓的期待 , 也可能存在知识共享、文化交流甚至商业回报等积极利用的期待 , 不同用户对于读书信息的隐私期待有所不同 。 因此 , 判断是否侵害隐私权 , 需要结合具体场景 。 就本案来看 , 原告的读书信息呈现方式为“原告阅读了《好妈妈胜过好老师》《所谓情商高 , 就是会说话》两本书籍” , 尚不至构成一般理性标准下的“私密性”标准 , 对原告主张腾讯公司侵害其隐私权 , 不予支持 。
此外 , 腾讯公司在用户协议将协议主体均概括为“腾讯公司” , 用户无法判断两个软件实际的运营者 , 故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责任 , 法院予以支持 。 对于删除数据等行为义务 , 腾讯计算机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可以独立完成 , 原告表示同意 , 法院予以支持 。
一审判决结果
互联网|腾讯败诉,需书面赔礼道歉!“微信读书”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案宣判
本文插图


腾讯计算机公司停止微信读书软件收集、使用原告微信好友列表信息的行为 , 并删除微信读书软件中留存的原告的微信好友列表信息;解除原告在微信读书中对其微信好友的关注;解除原告微信好友在微信读书中对原告的关注;停止将原告使用微信读书软件生成的信息(包括读书时长、书架、正在阅读的读物)向原告的微信好友展示的行为;腾讯深圳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公证费666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 , 体现民法典对互联网时代自然人人格权保护精神的案件 。 本案中 , 合议庭对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隐私的判断标准、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关系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 , 希望能够对进一步规范互联网时代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和合理利用、强化隐私保护作出有益的探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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