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下药”事件嫌疑人或被取保,批捕还缺哪些证据( 二 )
周筱赟律师指出 ,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 , 重调查研究 , 不轻信口供 。 只有被告人供述 , 没有其他证据的 , 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 目前能指控犯罪嫌疑人下药的证据系他在事后给当事女生发送的道歉内容 。 但仅凭道歉内容这种言词证据无法定罪 。
嫌疑人或被取保 , 如何才能达到批捕条件?
上述福田区检察院的情况说明指出 , 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作出存疑不捕的决定后 , 案件尚未终结 , 侦查机关可以继续侦查 , 取得新的证据后 , 可以再次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
朱逸聪律师认为 , 相关部门可重点查明犯罪嫌疑人所带药物的来源 , 以及他是否多次购买 , 调查犯罪嫌疑人社交圈内是否出现过类似事件 。 如果犯罪嫌疑人认可其存在意图违背女方意志 , 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故意 , 或其创造的条件符合强奸所需的唯一条件 , 亦可定罪 。
丁金坤律师指出 , 全面收集证据 , 还原真相很重要 。 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强奸意图还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 本案应该如杭州女子失踪案那样全面调查证据 , 譬如查犯罪嫌疑人的手机浏览记录或电脑记录等 。 侦查期间 , 如果侦查机关收集到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新证据 , 则可再次提请逮捕 。 检察机关认为达到逮捕条件的 , 可以批准逮捕 , 继续走刑事程序 。 反之 , 如果侦查机关再次提请逮捕仍证据不足 , 检察院将继续不予批捕 。 但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发生 , 只有侦查机关搜集到新证据 , 才会再次报捕 。
丁金坤律师表示 , 一般情况下 , 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不被批捕 , 由看守所即时释放改为取保候审 , 当即生效 。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 , 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 , 需要补充侦查的 , 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 ,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 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 。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 , 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 , 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此外 , 丁金坤说 , 《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 届时若仍然未查到新的证据 , 则无法继续刑事程序 。 案件将被撤销 , 只能对下药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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