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10月1日起,广东开始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

_原题是:广东10月1日起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
采访人员从省妇联了解到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 , 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

据悉 , 《办法》细化家暴定义 , 明确通过网络实施侵害行为的也是家庭暴力;完善强制报告制度 , 将因年老、残疾、重病、受到强制、受到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员纳入保护对象;丰富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 , 可以申请多项保护措施、法院分批多次作出;创设性扩大保护对象 , 明确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此外 , 今年年底前 , 广东省妇联将对全省妇联维权干部进行专题培训 。 此外 , 开展一系列面向社会宣传活动 , 把《办法》宣传和做好2020年100场反家暴宣教活动民生实事结合起来 。 《办法》整体来看两个特点最鲜明:一是突出了公权力适度干预家庭暴力的责任;二是强调了防治家庭暴力必须坚持受害人本位 , 把对受害人的救助放在首位 。
十大亮点体现广东特色:
亮点一:《办法》将家庭暴力从伤害行为、限制人身自由行为、威胁人身安全行为、精神侵害行为以及其他家庭暴力行为等五个方面分项表述 。 根据工作实践需求 , 回应社会关切 , 将“冻饿”“禁闭”“跟踪”“骚扰”“诽谤”“散布隐私”明确为家庭暴力 。 明确通过网络等手段实施有关侵害行为的 , 也是家庭暴力 。
亮点二:反家庭暴力实行社会共治 , 发现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应当及时报警 。 《办法》多个条款分别对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反家庭暴力的职责和义务做出规定 。 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劝阻 , 对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
亮点三:构建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综合预防体系 , 预防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 。 《办法》分别围绕加强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开展业务培训、推进信息资源建设和共享、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等内容 , 明确了各有关方面的职责 。 其中 , 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要求学校、幼儿园对学生、幼儿开展自我保护意识宣传教育 。
亮点四: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联动工作机制 , 重大、社会影响恶劣案件要共同处理 。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联动工作机制的职责 。 要求首接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受理、跟进和转介工作;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重大家庭暴力案件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家庭暴力案件 , 应当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处理 。
亮点五:完善强制报告制度 , 扩大保护对象和报告主体 。 将因年老、残疾、重病、受到强制、受到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员纳入保护对象 , 增加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强制报告主体 。
亮点六:规范公安机关接处警 , “四种情形”应当出具告诫书 。 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将家庭暴力警情纳入“110”接处警工作范围 , 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 , 制作出警记录 , 并做好制止家庭暴力、收集证据、查明基本事实、协助救助、进行伤情鉴定、协助庇护、告知受害人享有权利等工作 。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家庭暴力行为 ,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查处;涉嫌犯罪的 , 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 家庭暴力行为情节较轻 , 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符合“未能取得受害人调解的”等四种情形之一的 , 公安机关应当出具告诫书 。
亮点七:丰富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 , 可以申请多项保护措施、法院分批多次作出 。 《办法》规定 ,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禁止令”“远离令”“迁出令”等 。 规定申请人申请多项人身保护令措施的 , 人民法院可以分批多次作出 。
亮点八:专章规定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 , 临时庇护场所要保护受害人隐私 。 重视对受害人的救助 , 设立“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专章 , 从临时庇护、社会救助、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环节 , 为受害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立体式的救助帮助 。
亮点九:完善家事调查制度和律师调查取证制度 , 推动解决举证难问题 。 明确在家庭暴力民事诉讼中 ,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 , 可以委托律师依法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
亮点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 明确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
【家庭暴力|10月1日起,广东开始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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