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文:各县(市、区)可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7月31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
意见指出,各市要积极培育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规范运作,及时整改或出清虚假出资、直接或变相抽资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各县(市、区)可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或入股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保2020年年底前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市级全覆盖,并向经济相对发达、需求旺盛的县(市、区)延伸,加快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
关于印发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
一、坚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准公共定位
(一)加强担保机构管理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各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确定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 。(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聚焦担保主业 。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按照国办发〔2019〕6号文要求,积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坚持保本微利运营,不得为政府证券发行、政府平台融资提供担保服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股权投资 。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和“三农”主体,力争3-5年内实现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 。(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坚持降费让利 。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龙头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担保龙头机构)要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实行优惠再担保费率,参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业务收费标准,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再担保业务收费,原则上分别不高于其承担风险责任的0.5%、0.3%,引导担保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四)夯实体系基础 。各市要积极培育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规范运作,及时整改或出清虚假出资、直接或变相抽资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各县(市、区)可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或入股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保2020年年底前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市级全覆盖,并向经济相对发达、需求旺盛的县(市、区)延伸 。(省财政厅负责)
(五)加强体系建设 。支持省级担保龙头机构通过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股权资金、财政注资、吸引市县级政府入股、整合现有担保机构等方式,逐步做大做强,择优对市、县(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股权投资,或者建立再担保合作关系 。(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银担合作机制
(六)夯实合作基础 。省级担保龙头机构要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层面合作,引导其下放审批权限、降费让利等 。各银行分支机构和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主动对接,积极创新金融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审批绿色通道,推行集中审核、批量准入,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优化风险分担机制 。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共同参与的风险分担机制,原则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比例不低于20%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勤勉尽职原则,落实贷前审查和贷中贷后管理责任 。银担任何一方追偿资金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约定风险分担比例分配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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