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文:各县(市、区)可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二 )


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八)建立资本金动态补充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与支小支农业务拓展、担保代偿和绩效考核情况挂钩的资本金动态补充机制 。鼓励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入股与无偿捐资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补充机制,通过做大做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确保其具备充足担保实力和代偿能力 。(省财政厅负责)
(九)建立再担保风险补偿机制 。规范开展再担保业务代偿补偿 。其中,对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开展的符合条件的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省级担保龙头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业务,划分代偿率小于1%、1%—3%、3%—5%、5%—8%四档,分别按照再担保代偿额的100%、80%、60%、50%补偿;原担保机构代偿率超过5%时,省级担保龙头机构暂停业务合作 。各市、县(市、区)可参照省里做法建立健全担保风险补偿机制 。(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建立担保机构奖补机制 。统筹中央财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优先奖补扩大小微业务规模、降低担保费率、创新成效明显的市(县) 。各市(县)要及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平均担保费率1%以下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已享受其他保费补贴的机构不再重复奖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监管考核
(十一)加强绩效考核 。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突出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保本微利运营、发挥增信作用等政策导向,评价结果与政策支持、资金支持、薪酬激励等情况挂钩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省级担保龙头机构的绩效考核,各级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考核 。(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完善激励机制 。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内部支小支农考核激励机制,适当提高小微和涉农贷款考核权重,实行内部资金转移优惠定价 。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和“三农”发展 。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出台尽职免责办法,对依法合规妥善履职的工作人员予以免责 。(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净化行业生态 。对长期不开展业务、偏离融资担保主业,或异化为投资公司的,要督促其整改或依法注销、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融资担保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非持牌机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对严重资不抵债、失去偿付能力的高风险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依法及时出清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六、加强协同配合
(十四)建立联动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完善配套措施,抓好组织实施 。省财政厅联合各有关部门对实施意见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跟踪分析 。省级建立统计通报制度,担保业务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统计并按季通报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供给、加强银担合作、落实尽职免责等方面进行督导 。鼓励省融资担保企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为行业监管提供有益补充 。青岛市可参照有关规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山东发文:各县(市、区)可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十五)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各地要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融资担保机构融入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 。推动建立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实现社保、工商、市场监管、税务、司法等部门信息的互联互通 。完善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区域风险防控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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