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商务部:禁止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拼装机动车( 三 )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存在抵押、质押情形的 , 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
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疑似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工具的 , 以及涉嫌伪造变造号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的 ,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 已经打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当予以作废 。
第二十二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需要重新开具或者作废的 ,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收回已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 并向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改 , 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第二十三条 回收拆解企业必须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 , 禁止以任何方式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 。 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 , 应当在公安机关现场或者视频监督下解体 。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报废机动车监督解体工作 。
第二十四条 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相关要求 , 并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 , 录像保存至少1年 。
第二十五条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 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 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拆解产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等信息 , 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填报;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贮存、运输、转移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
第四章 回收利用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 , 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 , 并录入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 。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对出售用于再制造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按照商务部制定的标识规则编码 , 其中车架应当录入原车辆识别代号信息 。
第二十七条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有关要求 , 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装置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 , 加强全过程安全管理 。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 , 录入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系统 。
第二十八条 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 , 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 , 应当作为废金属 , 交售给冶炼或者破碎企业 。
第二十九条 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 , 能够继续使用的 , 可以出售 , 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
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尾气后处理装置、危险废物应当如实记录 , 并交由有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拆解处置 , 不得向其他企业出售和转卖 。
回收拆解企业拆卸的动力蓄电池应当交售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的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 , 或者符合国家对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有关要求的梯次利用企业 , 或者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 。
第三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拼装机动车 。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 , 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 , 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一)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
(三)《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
(四)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
(五)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 。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 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 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其他措施 。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发现回收拆解企业不再具备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 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 , 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资质认定书》 。
回收拆解企业停止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12个月以上的 , 或者注销营业执照的 , 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资质认定书》 。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被撤销、吊销《资质认定书》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
回收拆解企业因违反本细则受到被吊销《资质认定书》的行政处罚 , 禁止该企业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再次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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