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ray|热评丨编织更严密法网 地方立法向家庭暴力“亮剑”

连日来 , 多部关于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出台、实施 , 引发公众关注 。其中 , 《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于今年6月5日通过 , 自今天(8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于日前通过 , 分别于今年10月1日和12月1日施行 。
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反家庭暴力的重要性 , 无须多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下称“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 , 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 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 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任何一部法律 , 哪怕法律制定者当初考虑得再周全 , 面对丰富多元、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 , 它仍会逐渐显现出不尽完善的一面 。就反家庭暴力法而言 , 在实施过程中也不同程度地出现一些问题和困难 , 比如家庭暴力认定难、举证难 , 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难 , 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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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这些问题 , 可以有多种途径 。比如 , 必要时启动反家庭暴力法修法程序 , 权威机关发布统一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 。地方性立法也是一种有效方式 。结合当地实际 , 针对反家庭暴力法实施过程出现的问题 , 出台地方性法规 , 细化、明确相关法律规定 , 反家庭暴力法将更好地在现实中落地生根 。
吉林等三地反家庭暴力地方性立法 , 亮点颇多:
其一 , 进一步细化、明确家暴范围 。明确界定家庭暴力的范围 , 这是受害人得到全面保护的前提 。“这种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吗?”一旦这样的问题困扰当事人甚至执法者 , 对受害人的保护效果恐难理想 。三部地方性法规通过列举的方式 , 对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做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如陕西明确 , 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 均属于家庭暴力 。吉林明确骚扰、冷淡、漠视等“冷暴力”行为 。广东规定 , 通过网络手段实施有关侵害行为的 , 也都属于家庭暴力 。
其二 , 扩大家暴保护对象 。目前的反家庭暴力 , 限定在对暴力行为直接侵害人的保护 , 而忽略了另一类受害人 , 那就是家暴行为的目睹者 。据媒体报道 , 今年7月一起案件庭审引人关注 , 浙江温州女企业家郑某被同居男友杨某拳击头部摔倒昏迷 , 经抢救无效死亡 , 郑某6岁的女儿亲眼目睹了母亲被家暴致死全过程 。家暴行为对目睹者尤其儿童的心理伤害是巨大的 , 他们理应成为反家暴法律的保护对象 。广东规定 , 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 将其纳入法律保护范围 。
其三 , 强化公安机关职责 。公安机关处在制止家暴行为的第一线 , 在反家暴工作中负有特殊职责 。与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相比 , 三部地方性法规对公安机关职责的规定更为明确具体 。比如吉林要求 , 公安机关将家庭暴力警情纳入“110”接处警工作范围 , “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 , 应当立即出警” , 并做好制止家庭暴力 , 收集和固定证据等工作;陕西规定 ,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和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形 , 公安机关应当出具告诫书 。
其四 , 细化首问责任制 , 落实“人人有责” 。制止家庭暴力 , 第一个接到家庭暴力报案、举报、投诉、反映、求助的单位尤其重要 。对于首问单位职责 , 吉林规定 , 应当受理 , 做好详细记录 , 妥善保存证据 , 依法处理家庭暴力;首问单位无权处理的 , 应当告知救济途径或者依法移送 , 任何单位不得推诿、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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