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人|浙大强奸犯努某某终于被开除学籍了

 害人|浙大强奸犯努某某终于被开除学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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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害人|浙大强奸犯努某某终于被开除学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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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曝其曾“强迫小学妹发生关系”
网传的一份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努某某趁被害人醉酒之际,强吻被害人并强摸被害人阴部,意图与之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反抗并称要报警,努某某因害怕而中止。后努某某自己报案,公诉机关认为努某某系犯罪中止,且具有自首情节,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可适用缓刑。7月21日下午,封面新闻采访人员多次电话联系西湖区人民法院,但都无人接听。
7月21日,有网友爆料称,2019年4月19日之前,她在某交友APP上与努某某相识,因为努某某说自己搞摄影的,两人才加了微信。2019年4月19日,努某以邀请该网友看学校为名,约其见面。当晚,两人到一清吧喝酒。
该网友表示,其天生酒量好,之前也没去过酒吧夜店,就答应了。喝酒后发生的事情,她就无意识了。该网友怀疑,她被下了药。其表示,当天醒来的时候,已经在一家酒店,“他做了与通报中对那个女生一样的事情”。
此外,另据网友爆料称“努某某之前还曾强迫小学妹发生关系”,“努某某几次去酒吧,开台都是大几千的那种”,“这位同学糟蹋了20多个女生”。
【 害人|浙大强奸犯努某某终于被开除学籍了】7月21日下午2时,封面新闻采访人员致电浙江大学。一工作人员表示,关于努某某同学的事情,校领导已经在开会重新研究,现在他所在部门还没有收到研究结果的反馈。学校作出处罚的标准和依据,该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
而在此前,浙大的处理是从宽处理,仅仅是对努某某采取留校处分12个月,期间还能申请解除。不得不的说这种判决等同于纵容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提到,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连大有律师表示,依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对努某进行处分也明显不妥,强奸罪明显不是违纪,而是犯罪行为。违纪、违法及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明显不一样的。
从众多人爆料得以看出,怒某某并非初犯,若不是因为这次有受害者采取报警,此败类还逍遥法外,即使是被定罪后,罪犯依然毫无悔过之意,依旧长期出现在娱乐场所,继续寻找目标欲以作案。
所以此前浙大对努某某的处理实在难以服众,不知是出于舆论的压力还是校内反对声强烈,浙大在7月31日晚发出通报,予以努某某开除学籍处分。这决定也算是给大家,给受害女生的一个小小公道。
对于浙大的这个处分,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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