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校察看|从“留校察看”到“开除学籍”留有反思
作者:刘天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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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深夜 , “浙大发布”官方微信号发布浙大就学生开除学籍处分通报相关情况 。 通报称 , 今天 , 浙大校务会议决定 , 给予2016级本科学生努某某开除学籍处分 。
至此 , 备受全社会关注的“浙大学生努某某犯强奸罪被留校察看”这起事件 , 终于有了下文 。 毫无疑问 , 数天后浙江大学推翻了之前对努某某“留校察看”的决定 , 显示出校方有错必纠的决心 , 也对全社会质疑做出的明确交代 。
此前 , 仅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确实令人费解 。 《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大发本2017119号)第十七条:学生违反国家法律 , 被迫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治安处罚的 , 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三)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 , 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 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 ,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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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说 , 对被判缓刑的努某某 , 浙大有“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两项选择 , 而如果选择给予努某某留校察看处分 , 浙大必须做出明确解释 。 而后来在处理该问题时 , 校方没有放过“被举报的其他违规违纪情况” , 并进行了细致、扎实的后续调查取证工作 。 这些都说明努某某原来被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显然过轻 。
的确 , 努某某不仅犯有强奸罪 , 平时学业中还也被举报多次违规 。 费解的是 , 浙大在做出“留校察看”决定之前 , 为何没有注意到努某某违规的情况而草率地做出“保留学籍”的处分?众所周知 , “强奸罪”绝非一般刑事犯罪 , 校方理应认真对待严肃处理 。
试想 , 如果犯强奸罪的努某某留校察看这件事没有被曝光 , 没有在网上掀起轩然大波 , 闹得如此沸沸扬扬 , 他是不是就可以侥幸过关 , 至今仍在是浙大学生 , 甚至在日后可以顺利毕业并悄然开始另一段人生?如此 , 公平和正义岂不是遭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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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面对公众质疑 , 浙大对努某某强奸案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 开除其学籍 , 看似亡羊补牢 , 实乃严肃校纪之举 , 在维护校风校纪这种原则性问题上绝不能退让 。 由此 , 从“留校察看”到“开除学籍”留有反思 , 诚如浙大通报所言 , “通过这个事件 , 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工作中的问题和值得反思的地方……”而需要反思的不仅是浙大 。
【留校察看|从“留校察看”到“开除学籍”留有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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