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时报|前董事长“挖坑”被执行标的超5亿!违规担保或掏空宁波中百?

【投资时报|前董事长“挖坑”被执行标的超5亿!违规担保或掏空宁波中百?】据宁波中百披露 , 此次被执行标的为5.3亿元 , 公司已于2017年度内计提预计负债人民币4.94亿元 。 但截至2020年一季度末 , 宁波中百货币资金期末余额仅为5406万元 , 只占被执行标的额度的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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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时报》研究员余飞
因前任董事长的一起违规担保 , 上市公司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 , 且执行标的超过5亿元 , 是公司货币资金余额的近10倍 。 面对“前任”挖下的坑 ,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宁波中百 , 600857.SH)当前处境有些尴尬 。
2020年7月28日 , 宁波中百披露公告称 , 目前公司已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 , 执行标的5.3亿元 。
宁波中百在公告中提到 , 在关注到相关报道信息后 , 其第一时间到“执行信息公开网”进行了核实 。 根据该网站显示 , 公司已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立案 。 但宁波中百表示“目前尚未收到该法院送达的任何法律文书” 。
其实 , 宁波中百受到担保牵连已有些时日 , 该公司还曾因相关事件受到过证监会处罚 。 由于该事项对公司影响重大 , 投资者较为关注 , 上交所于7月29日向宁波中百下发问询函 。 问询函要求宁波中百具体说明在此次司法执行下 , 公司实际将承担的具体债务和偿付金额 。
宁波中百近一年股价走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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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Wind
七年前巨额担保迟迟未披露
宁波中百目前主营业务是商业零售 , 该公司前身是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工大首创) , 于1994年在上交所挂牌 。
此次宁波中百被卷入担保事项 , 起源于2013年4月工大首创关联方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下称天津九策)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下称中建四局)签订的《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 。
根据约定 , 天津九策欠付中建四局的天津九策高科技产业园基地一期工程款9.47亿元的清偿问题 , 由工大首创作为担保方之一向天津九策提供保证担保 。
双方签署担保函显示 , 工大首创自愿为关联方天津九策的履约行为向中建四局提供保证担保 , 担保范围为天津九策基于《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所负全部义务 , 担保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 保证期间为“《担保函》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 截止于协议书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 涉及担保金额(不含利息)占工大首创2012年度经审计后的净资产的179.87% 。
不过 , 签署担保函后 , 上市公司却一直未披露该担保事项 。 在宁波中百2013年至2015年年度报告中 , 该担保事项均未披露 , 存在重大遗漏 。
事情拖到2016年 , 终于在中建四局的催促下曝光 。
2016年4月 , 中建四局向宁波中百发出《关于敦促贵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函》 , 要求宁波中百承担天津九策欠付工程款的连带清偿责任 。
同年6月 , 宁波中百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 2017年9月22日 , 广州仲裁委员会出具《裁决书》认定 , 宁波中百就天津九策欠付的全部债务5.27亿元向中建四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直至收到《裁决书》后 , 宁波中百才对相关事项予以披露 。
不过 , 宁波中百曾试图撇开这笔担保 , 并于2018年3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 根据最新进展 , 2020年6月12日宁波中百的该申请已被法院驳回 。
前任董事长违规担保种恶果
宁波中百此次卷入担保纠纷 , 并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 , 与其前任董事长龚东升的关系密切 。
证监会网站去年底在公布的一则处罚决定书显示 , 时任宁波中百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龚东升 , 在未履行相关流程和程序的情况下 , 利用公司名义违规为关联方提供巨额担保 。
决定书显示 , 2013年时任工大首创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龚东升未按照规定履行公章使用审批流程 , 且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 , 向中建四局出具了一份盖有工大首创公章及其本人签名的《担保函》 。 龚东升在出具《担保函》后 , 未向董事会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告知该事项 。
2013年至2016年4月11日 , 龚东升违规出具《担保函》后未告知董事会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担保事项 , 致使工大首创未及时披露该担保事项 , 导致后续的宁波中百2013年至2015年年度报告一直未披露该担保事项 , 存在重大遗漏 。
证监会认定 , 龚东升策划、实施上述担保事项 , 同时时任宁波中百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的胡慷参与、知悉担保事项未及时报告 。 宁波中百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的行为 , 违反了《证券法》中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
对宁波中百的违法行为 , 证监会在处罚决定书中表示“龚东升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其行为特别恶劣 , 情节特别严重 , 胡慷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其行为恶劣 , 情节较为严重” , 并责令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改正 , 给予警告 , 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龚东升给予警告 , 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胡慷给予警告 , 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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