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青岛发布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二十条”新规:恶劣天气必须停工
为进一步夯实拆除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主体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和《青岛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近日,青岛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发布了《青岛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二十条管理规定》,请各区、市拆除管理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各拆除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
一、经依法批准建设的房屋建筑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报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得擅自拆除 。
二、建设单位必须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施工企业进行房屋建筑工程拆除 。不得违法发包、转包、分包、肢解房屋建筑拆除工程 。
三、建设单位必须向施工企业提供施工现场地上地下管线资料和相邻建(构)筑物、地下工程有关资料,并做好可能影响拆除工程安全的各种管线的切断、迁移或者保护工作 。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不得组织施工企业盲目拆除施工 。
四、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前依法办理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备案手续 。施工企业不得拆除未办理拆除施工备案手续的拆除工程 。
五、施工企业必须在拆除施工前依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专家审查论证的方案组织实施 。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调整专家审查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 。
六、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标志牌,建立运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预防体系,全面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 。双预防体系和安全生产承诺未有效建立运行的,视为施工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进行拆除施工作业 。
七、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现场分别配备相应的项目总监和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八、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前对施工作业班组和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相应记录 。未经安全技术交底和教育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九、施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拆除施工 。不得违反拆除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严禁立体交叉作业 。
十、施工企业必须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不得在拟拆除房屋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 。
十一、施工企业采购、租赁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不得使用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
十二、施工企业必须向拆除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不得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
十三、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现场配备专业洒水设备,采取湿法作业方式抑制扬尘污染 。不得在施工现场焚烧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等污染大气的垃圾和废弃物 。
十四、施工企业必须设置垂直运输设备或者流放槽清运建筑废弃物和拆卸物料 。不得在空中抛洒建筑废弃物和拆卸物料 。
十五、施工企业必须将建筑废弃物和拆卸物料分类集中整齐堆放在划定区域,并进行密闭覆盖 。不得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弃物等混入建筑废弃物 。
十六、施工企业运输建筑废弃物和拆卸物料必须使用经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的运输车辆,运输车辆实行离场前冲洗和密闭运输 。运输车辆不得带泥土上路 。
十七、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和安全警示标志,并安排专职人员在出入口位置24小时应急值守,对进出渣土运输车辆和人员进行实名制登记管理 。不得允许与施工无关的人员和车辆擅自进入施工区域 。
十八、拆除工程实施爆破作业的,施工企业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爆破作业项目、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等审批手续;公安机关批准后应当将相关信息及时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爆破现场进行爆后检查和验收 。未经爆后检查和验收的,不得进入机械拆除或者人工拆除作业工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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