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太平财险违规缩减保额1.68亿元成350万元背后,是保险公司的中年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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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来 , 监管对太平财险的一则违规通报算是开了记录 , 违规理由是“保额缩减”——通过补充协议更改备案条款 , 将一款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额从最初的1.68亿元变成350万元 , 缩减至原来的2% 。 (事件详情请查阅《1.68亿变350万 , 太平财险违规缩减保证险保额被银保监会点名通报》)
同样值得玩味的是6月曝光的人保财险涉武汉金凰一案 , 签署的是财产基本险的条款 , 特约清单中 , 却有扩大承保范围的意味 , 在一些当事方看来 , 基本财产险具有了保证保险的功能 。
两件事 , 看似不同 , 但本质都是险企自身风控能力兜不住底 , 靠合同约定挣个侥幸的钱 。 不同的是 , 金凰案中 , 险企像是形式担保 , 结果穿帮了 , 补充协议其实是加重保险责任;太平则是觉得要暴雷想通过补充协议降低保险责任 。
官方“吐槽”最为致命 , 银保监会风险处置局一级巡视员朱玉国曾就武汉金凰案公开发表评论 , 称“暴露出一些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形同虚设” 。
不同于武汉金凰案尚未定论 , 违规缩减保额案已经盖棺论定 , 且银保监会官方还出具了详细通报 , 这份通报虽然只有短短千字 , 但其中很多细节颇值得玩味 , 其中深意也远非缩减保额那么简单……这背后 , 其实是保险公司的中年危机 。
要点一
投保人是车商 , 不是租赁公司
要搞清“缩减保额”是不是违法或违规 , 就要先搞清投保人的问题 。
根据通报 , “租赁公司向保险公司购买贷款履约保证保险 , 并直接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 。 按理说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应该是租赁公司才对 , 然而通报上却又写着 , 在保单中 , “车商是投保人” 。
投保人究竟是谁?这背后原因其实不难猜 , 保证险合同一般就是由借款人来支付保费 , 虽然通报上写着租赁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 , 但羊毛出在羊身上 。 就像当年的房贷险一样 , 强势的租赁公司肯定会把这笔费用转嫁给车商 。
2015年签订合同 , 2018年重新签订了补充协议 。 保险法第20条规定 ,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 车商是投保人 , 然而保险公司却和被保险人租赁公司签订了缩减保额的补充协议 , 这自然是违反了保险法规定 。
要点二
通报的关键不在于“缩减保额” , 而在于“未获得投保人同意”
绕过投保人签订补充协议是违反保险法的 , 然而这很自然就引申到另一个问题 , 如果保险公司和投保人、被保险人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 这合同还算有效吗?补充协议算是“缩减保额”吗?
合同法第61条规定 , 当事人可以对合同协议补充 。 第77条规定 , 当事人协商一致 , 可以变更合同 。
一般认为 , 如果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 , 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 , 除非是原合同明示不得变更的条款 。
【保险|太平财险违规缩减保额1.68亿元成350万元背后 , 是保险公司的中年危机】如果真的是三方合意签订补充协议 , 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 。 补充协议变更的是赔付限额 , 而保险法第18条规定 ,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
因此 , 赔偿限额变更 , 实际上就是保险金额变更 , 这是被合同法和保险法所允许的 。 所以 , 这次通报的关键不在于“缩减保额” , 而在于“未获得投保人同意” 。
这才是这次通报的要害所在 。 为什么要强调这点 , 因为如果只聚焦于“缩减保额”的行为 , 而忽视了背后的“未获得投保人同意” , 就会一棍子打死很多正常的保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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