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详尽解读科技部发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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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解读《规定》相比原来《意见稿》的增删
7月31日,科技部通过官网公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对各项科技活动违规行为予以界定,并明确具体处理措施。在2019年10月08日的科技部网站上也发布过《规定》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过了近一年,两者在内容上有哪些差异呢?
 发布|详尽解读科技部发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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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来说说《规定》提出的大背景:近年来,发生了《肿瘤生物学》集中撤稿等一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事件,让监督“长牙齿”,在科技界产生积极影响。为进一步规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建立相对统一、明晰的处理尺度和刚性约束,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科研氛围,制定本规定。
可见《肿瘤生物学》107篇撤稿,实属中国科研界的里程碑事件。
现在让我们对照的来看两份文件:
总则
《规定》与《意见稿》的总则部分大同小异,都全面覆盖了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人才计划、平台基地、科学技术奖励等科技活动;全面覆盖科技管理机构及人员、科技活动实施单位、科研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等主体;全面覆盖各类科技活动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和评估等管理环节。
最大的区别在于《意见稿》中提到,“谁主管、谁调查,谁委托、谁调查”的调查处理原则。在《规定》中被删除了。
科学技术部加强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则被提到了前面,这无疑是希望科技部能起到更大的作用。
违规行为
《规定》第二章中的5-10条,在《意见稿》中是第三章的10-15条。明确了各单位和人员违规行为的界定。
1. 对于管理机构,《规定》中明确了10项违规行为,比《意见稿》多了2项,分别是:
(二)内部管理混乱,影响受托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三)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
《规定》中(五)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私分受托管理的科研资金;在《意见稿》(六)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着重提到了私分受托管理的科研资金。
《规定》中(八)违反任务委托协议等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在《意见稿》(五)主观故意违反委托合同约定或违反制度规定;删掉了主观二字。
《规定》中(九)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在《意见稿》(三)违反科学技术保密相关规定,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也就是说,现在只要违反保密规定,无论有否造成影响或损失,都算是违规行为。
2. 对于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规定》中有11项违规行为,而《意见稿》中是7项,算改动比较大的。
其中《规定》里增加了
(三)承担或参加所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
(四)参与所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中有关论文、著作、专利等科学技术成果的署名及相关科技奖励、人才评选等;
(五)未经批准在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兼职;
(九)虚报、冒领、挪用、套取所管理的科研资金;
增加的许多条款可以看作是对于获取不当利益以及违反回避制度的具体补充。
3. 对于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规定》与《意见稿》相同,都是包含12项违规行为。但具体条款存在拆分整合,比如《规定》(一)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组织“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在《意见稿》中就是(一)在相关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或监督评估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五)组织“打招呼”、请托或游说,谋取不正当利益。
其中最大的变化就是《规定》增加了(五)未经批准,违规转包、分包科研任务;删除了《意见稿》中(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学技术活动承担或参与资格、财政性资金、奖励或荣誉等其他利益。
《规定》(六)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研资金;比《意见稿》的条款中增加了套用和私分。
4.大家最关心的,科学技术人员的违规行为来了,《规定》中是12项,比起《意见稿》还少了2项,但很多也是条款整合。
《规定》删除了: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学技术活动承担或参与资格、财政性资金、奖励或荣誉等;
(六)擅自将科研任务转包、分包他人;
(八)不按合同(任务书、委托书等)约定开展研究,导致严重偏离合同约定目标;
(九)利用无关成果充抵事前约定的主要考核要求,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其中(六)擅自将科研任务转包、分包他人;的责任现在提到了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不再是个人违规。
增加了
(四)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五)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
(八)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规定》(三)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比起《意见稿》增加了限定,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允许一般科研人员的正常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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