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羊网|疑罪从无! 被羁押近27年坚持喊冤 张玉环等来无罪判决( 二 )


2020年7月9日 , 江西高院对张玉环故意杀人再审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
法庭上 ,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发表出庭意见 , 建议改判张玉环无罪 。 出庭检察员称 , 原审认定的物证证明力不足 , 三份物证都不能直接证实张玉环实施了犯罪行为 , 因此本案无任何客观证据 。 而张玉环的两份有罪供述 , 前后矛盾 , 在作案地点、手段、抛尸时间等重要环节存在重大差异 , 真实性存疑 。 原审判决仅以一份有罪供述定罪 , 先供后证 , 与事实不符 , 因而建议法院改判无罪 。
张玉环及其辩护人在法庭上也进行了无罪辩护 。
张玉环的辩护律师王飞还提出 , 依照终审时适用的1997年起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三款规定 ,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 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 王飞指出 , 死刑案件却没有律师辩护 , 属于重大程序违法 。
8月4日 , 开庭后不到一个月 , 张玉环等来了无罪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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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疑罪从无原则 进行改判
审判长田甘霖介绍了再审宣告无罪的原因 , 称原审认定张玉环作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主要表现为:作为作案工具的麻袋和麻绳 , 经查与本案或张玉环缺乏关联;原审认定被害人将张玉环手背抓伤所依据的人体损伤检验证明 , 仅能证明伤痕手抓可形成 , 不具有排他性;原审认定的第一作案现场 , 公安机关在现场勘查中没有发现、提取到任何与案件相关的痕迹物证;张玉环的两次有罪供述在杀人地点、作案工具、作案过程等方面存在明显矛盾 , 真实性存疑 , 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本案除张玉环有罪供述外 , 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张玉环实施了犯罪行为 , 间接证据亦不能形成完整锁链 。 原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 认定张玉环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 , 不能认定张玉环有罪 。
专访:
张玉环辩护律师王飞:
律师是防范冤假错案 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
羊城晚报:您怎样评价终审改判无罪这一结果?
王飞:对结果满意 , 但对过程有些遗憾 。
羊城晚报:为什么说对过程有些遗憾?
王飞:终审改判的判决中没有触及这个案子中涉及的刑讯逼供和违法取证的问题 , 判决没有回应这些问题 , 我觉得是一个遗憾 。 对这类案件 , 我认为应该去把为何发生这样一个案件的最本质的问题给揭示出来 , 但很遗憾这些没有涉及 。
羊城晚报:这个案子在1995年、2001年的审理中未显示有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 结合您自己的亲身经历 , 您认为律师在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中能发挥怎样的作用?
王飞:我觉得律师应该是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的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 。 就这个案件来说 , 正因为律师比较扎实的工作 , 起到了帮助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的作用 , 最终实现了公正的判决 , 我觉得律师在其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一个作用 。
编辑: 宝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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