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团艺人私联粉丝索取财物判赔公司35万,双方解除专属艺人合约
据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发布的消息 , 近日 , 该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 , 因某文化传媒集团公司旗下女团艺人私联粉丝、收取粉丝财物的行为 , 该女团艺人被认定为违约并向公司支付赔偿金35万元 。
据上海宝山法院 , 2015年8月 , 陈小姐与知名文化传媒集团公司签署《专属艺人合约》 。 该合约规定了陈小姐作为乙方需要履行的相应权利义务 。 另外 , 该合约附了一份《成员守则》 , 其中明确禁止“私联粉丝”“向粉丝索取财物”等行为 。
合约履行期间 , 公司发现陈小姐擅自与粉丝联络 , 并向该粉丝索取钱财 。 此事后经该粉丝在微博上披露 , 相关微博文章总计阅读量逾400万 。 公司认为 , 陈小姐的不当行为败坏了其自身和公司的社会信用 , 严重损害了公司前期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所建立的良好声誉 , 同时也侵害了公司的预期利益 , 已构成根本违约 。 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公司将陈小姐诉至上海宝山法院 , 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专属艺人合约》 , 要求陈小姐向公司支付合约违约金300万元及律师费5万元 。
庭审中 , 被告陈小姐辩称 , 其确曾有私联粉丝、收取粉丝财物的行为 , 原告公司或可认为爆料事件对被告的名誉有所损害 , 但并未对原告公司的信用造成损失 。 原告公司以此件事情为由已“封杀”“雪藏”陈小姐逾半年 , 期间亦剥夺其作为旗下女团成员的一切权利 , 双方关系已经破裂 , 故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专属艺人合约》 , 但不同意予以赔偿 。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 , 双方对解除2015年8月签署的《专属艺人合约》均无异议 , 法院予以确认解除 。 本案中 , 结合原告公司提交的各项证据 , 足以证明原告公司按约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 。 而被告陈小姐在原告公司旗下女团多年 , 已充分知晓在团期间应当遵守的各项成员管理守则 , 且合约中也多处提及该守则 , 故被告陈小姐应当知道私联粉丝、收取粉丝财物的行为是违反守则规定的 , 应属违约 , 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考虑到履行合约的实际情况以及被告陈小姐的违约程度、经济状况等 , 并结合涉案合约的约定 , 法院酌情确定被告陈小姐支付原告公司违约金35万元 。 并结合前述违约责任考量因素以及律师费的相关收费标准 , 酌情确定被告陈小姐支付原告公司律师费3万元 。
一审宣判后 , 双方均未上诉 , 本案现已生效 。
采写:南都采访人员 吴佳灵
编辑:张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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