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退役军人 自主创业遇难题?看看这里有没有答案( 二 )


【退役军人|@退役军人 自主创业遇难题?看看这里有没有答案】答: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也是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应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除政策规定缓缴、免缴等情形外,若未依法纳税或未为职工全部缴纳社会保险,则不符合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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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申请了《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鲁人社字〔2020〕27号)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的,是否可以申请退役军人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
答:可以 。具体按照经办商业银行发布的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条件、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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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申请了抵押贷款的能否办理自主创业贷款?
答:抵押贷款是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后续发展阶段的贷款服务,若已经办理了抵押贷款,说明企业已过初创期,不符合以个人名义申请个人自主创业贷款或以小微企业名义申请初创期创业贷款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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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司注册章程,企业由多名退役军人合伙创办,且都是公司股东 。如果其中1名退役军人股东(非法人)被追究过“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是否就失去贷款资格?是否仅对受到刑事处罚的退役军人取消扶持资格?
答: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乱纪行为是申请贷款的条件之一 。“因违纪违规被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情形,主要针对企业法人 。其他股东受到类似处分,不影响贷款资格,但股东有受到刑事处罚情形,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取消扶持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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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经营的小微企业如果申请贷款,但法定代表人不是退役军人本人,而是其妻子,能否具有申请贷款资格?
答: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必须由退役军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且实际出资占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持有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0%以上 。由其妻子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具备申请贷款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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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或安置地与创业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市,在何地申请?
答:退役军人应向创业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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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的界定是参照人社部门标准还是工信部门标准或是其他标准?
答: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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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没有申请过创业贷款,能否直接申请后续发展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已经享受过初创期创业贷款的,能否申请后续发展需要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
答:均可以申请,但需要注意的是,同为一个法人的借款人,不能在同一贷款期限内同时申请个人创业贷款、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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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贷款贴息周期为一个自然年 。鉴于35号文件有效期为2021年7月31日,对于2020年7月30日后、文件有效期之内退役军人申请的各类贷款,是否还能享受贴息?
答:2020年7月30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获批的创业贷款,至文件有效期后贴息没有完毕的,仍继续按文件规定予以贴息 。《意见》试行到期后,将及时出台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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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规定的创业贷款贴息“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后续发展申请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按贷款利率的50%给予最长2年贴息”,其中是否包括个人自主创业?
答: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创办小微企业的,适用此情形 。个人从事种养殖、电商等个体工商创业的,不适用此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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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安置地在省外,在我省地市申请创业贷款,退役军人部门是否需要确认其在安置地是否享受公益岗待遇?
答:需要确认 。《意见》中明确规定,政府安排工作且在岗的退役军人、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退役军人不在创业扶持对象范围 。创业扶持对象是户籍地或安置地在本省并创业的退役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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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创业带动就业奖励”一项中对初创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给予相应奖励进行了规定,但未对初创小微企业是否受“注册登记3年内”限制予以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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