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检察官指挥侦查之体制( 二 )
第三,指挥侦查 。日本刑诉法对检察官的角色定位,基本承袭自德国1877年刑诉法,即将检察官定位为“法律守护人”,承担“国家权力之双重控制功能” 。据此,检察官应当通过控制侦查权来监督和节制警察,防止警察在侦查程序中违法滥权 。正是基于上述法治理念,日本刑诉法沿袭了德国1877年刑诉法的做法,明确将检察官规定为侦查权的法定主体,而警察在法律上只不过是检察官行使侦查权的辅助机构,依法应当接受检察官的指挥、监督 。因而,即使在由警察实施侦查的普通刑事案件中,检察官仍可依法指挥、监督警察之侦查活动,此即检察官指挥侦查之体制 。
所谓检察官指挥侦查,在日本刑诉法中,有三个层面的涵义:一是检察官可以通过制定准则对警察发布“一般性指示”;二是可以为了取得侦查协助,进行“一般指挥”;三是可以要求警察协助自己办理自侦案件,进行具体指挥 。所谓一般性指示和一般指挥,是一种抽象意义上的指挥,名为“指挥”、实为“引导”,例如,日本最高检察厅1961年6月1日发布的《司法警察职员侦查文书基本样式式例》,其目的就是对警察在侦查活动中制作的文书(包括各种调查笔录)从格式方面提出明确的规范性要求,这其实更接近于对警察侦查活动从规范层面所进行的一种引导 。所谓具体指挥,则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指挥,即针对具体个案对警察发布指令、命令 。法律上,日本检察官的具体指挥权可适用于所有侦查个案,但实务中主要运用于检察官的自侦案件 。由于法律要求检察官必须直接侦查某些案件,而检察官传统上又习惯于“单兵作战”,虽有检察事务官辅助,但独立侦办大要案仍难免力有不逮,为弥补检察官侦查力量不足的弱点,法律规定必要时检察官得调派警察协助其办理自侦案件 。在具体办案过程中,检察官通常会对警察下达诸如“搜查嫌疑人某某的住宅”“给嫌疑人某某做笔录”一类的具体指令或命令 。要注意的是,虽然我们认为一般指挥或指示,更接近于一种引导,但这种引导与具体指挥一样,对警察而言是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的 。对于检察官的指示或指挥,警察必须服从,如果警察拒不遵从检察官的指示或指挥,就会受到惩戒甚至罢免(解职) 。
(作者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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