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建议、介入以及合作互动的检警模式

□皇家检察官及时介入侦查,了解案件情况,为警察侦查活动提出建议是皇家检察署公诉职能的自然延伸 。皇家检察官及时向警方提供建议可以确保案件从立案之初就能妥善处理,特别在侦办重大、疑难和复杂的案件过程中,检察官的及时介入可以为警方有效侦办案件产生积极意义 。从制度设计上,通常由警方主动向皇家检察署提出介入案件请求,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皇家检察署可以在警方未提出明确请求的情况下介入案件 。 
英国在19世纪之前没有独立的检察机构,对刑事犯罪的指控由受害人自行承担 。英国现代的警察制度起源于《1829年大城市警察法》,自此逐步在一些城市建立了警察机关,并在19世纪中期逐步形成了由警察对犯罪进行侦查和起诉的惯例 。直到20世纪下半叶,英国才着手建立独立的检察系统 。1981年英国皇家刑事诉讼程序调查委员会向英国政府提交报告,指出由警察部门继续负责侦查和起诉犯罪已不合时宜,英格兰和威尔士各地刑事诉讼实践的巨大差异呼唤刑事起诉制度的改革 。 
1986年生效的英国《犯罪起诉法》确立了英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框架,明确规定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设立独立的皇家检察署系统,由检察长领导,受辖于总检察长,直接对英国议会负责,统一行使公诉权 。现在的皇家检察署系统共有14个地区检察署,42个地方检察区 。虽然皇家检察署并没有自行侦查和指挥警察进行侦查的权力,但在事实上皇家检察官与警察的关系十分密切 。皇家检察署公布的《皇家检察官准则》中指出:在涉及刑事犯罪的事项上向警方提供建议是皇家检察署的法定核心职能之一 。在此,重点介绍皇家检察官如何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发挥作用,向警方提供意见建议,以及检警之间发生分歧后的解决机制 。 
检察官介入案件侦查情况 
皇家检察官及时介入侦查,了解案件情况,为警察侦查活动提出建议是皇家检察署公诉职能的自然延伸 。皇家检察官及时向警方提供建议可以确保案件从立案之初就能妥善处理,特别在侦办重大、疑难和复杂的案件过程中,检察官的及时介入可以为警方有效侦办案件产生积极意义 。从制度设计上,通常由警方主动向皇家检察署提出介入案件请求,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皇家检察署可以在警方未提出明确请求的情况下介入案件,例如,法律上的变更可能对案件的定性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涉及证据出示问题 。 
皇家检察官介入案件侦查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非正式咨询 。警察可以在不提交正式文书的情况下,通过面对面的交谈或者电话就案件侦查活动咨询检察官 。检察官如何答复取决于口头咨询的具体内容,如果所咨询的事项十分简单(咨询和解答时长不超过90分钟),同时不针对具体案情,只涉及法律适用等一般性的问题,检察官无需要求警察提出正式的申请 。如果警察是针对具体的案件进行咨询,因为可能会对侦查活动产生影响,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需要正式申请后再予以答复,咨询的内容和过程同时记录在案 。皇家检察官对向警方提供的建议十分谨慎,一般要在经过充分的法律检索或与其他人研讨后才会向警方提供反馈意见,因为仓促或考虑不周的建议会导致警察作出错误的决定,进而损害公众对皇家检察署的信心,并可能会影响接下来案件起诉的质量 。 
2.侦查阶段咨询 。警方可在侦查活动的任何阶段就案件咨询皇家检察署,这种咨询比较类似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检察机关应公安机关邀请介入侦查,案件侦查阶段的咨询可以节省警察和皇家检察署的大量资源 。《警察和皇家检察官准则》指出:“检察官可以在重大、敏感或复杂的案件或者警局主管认为检察官介入有利于警方收集支持或不支持案件控诉的证据的,警方可以邀请皇家检察官对侦查活动进行指导和提供建议 。在涉及凶杀、强奸、严重性侵、虐待儿童、重大诈骗等案件,或者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且现有证据足以支持作出控诉决定的案件,警方应当尽早将相关案件移交本地区皇家检察署 。在理想状态下,这些案件的移交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作出拘留决定的24小时内或保释后7天内完成 。重大案件在侦查阶段早期被移交至皇家检察署,检察官可对警方提供的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充分审查和检验,这有利于提高办案质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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