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建议、介入以及合作互动的检警模式( 三 )


皇家检察署成立后,随着犯罪案件的激增,警察日常承受来自公众快速惩治犯罪和维护社会治安的巨大压力,许多案件在证据并不充分的情况下,也被警方控诉至皇家检察官审查,这样即使皇家检察官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警方也可将放纵犯罪的责任推脱到皇家检察署,因为警方已经完成了自己侦查和控诉的任务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蔓延,英国政府越来越重视检警配合,通过一系列的改革(例如,重新划分出42个与地方警局辖区相对应的地方检察区),逐步增进了皇家检察署与警方之间的信任,并逐步形成了独具特色建议与合作的检警交互模式 。与公民个人以及警察起诉不同的是,英国检察官决定起诉必须首先满足证据标准,只有在检察官认为有足够可靠和可信的证据,并考虑辩护的因素,定罪的可能性大于不定罪的可能性,检察官才能决定起诉,如果达不到这个标准,检察官可以决定不起诉并有责任中止诉讼 。不仅如此,检察官在决定起诉时还要衡量起诉是否符合公众利益,如果不符合公众利益,即使有定罪可能,检察官也可以不起诉或者通知法院中止案件审理 。这种做法还可以变通,即当案件已经被起诉后,检察官可以要求法院以不理出证据的方式撤回诉讼,这在刑事诉讼理念上是没有问题的 。因为,案件审理后定罪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检察官没有提供证据,法官可以中止审理 。通过这些措施,英国的检察官通过起诉裁量权对侦查和审判进行制约 。 
(作者分别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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