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建议、介入以及合作互动的检警模式( 二 )


针对侦查周期较长的案件,皇家检察官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羁押的期限进行审查(类似于我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侦查周期过长会引起皇家检察官对警方滥用司法程序的担忧,甚至对案件起诉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产生疑问 。根据《皇家检察官准则》,皇家检察官在作出起诉决定前,需要对案件证据的充分性和起诉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进行检验 。 
3.审查起诉/检控前的咨询 。在皇家检察署提起公诉前,检察官需要对警方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这个阶段警方和检察官的互动最为频繁 。在审查起诉期间,皇家检察官可建议警方就案件有关证据进行补充,以确保成功作出起诉决定;同时,针对证据较为薄弱且无法补强的案件,皇家检察官也会将上述情况告知警方,并对发生终止检控的风险作出预警 。审查起诉期间的交流内容,一般会在“向皇家检察署提交的报告”中记录,不过该记录基于公共利益之豁免原则一般不对社会公布 。 
英国检察官咨询的范围和限制 
针对警方侦查活动中法律适用、证据收集等问题,皇家检察官均可以向警察提供建议,不过皇家检察官所提供的咨询建议应符合适当性原则,不得干涉日常警务工作 。 
检察官向警方提供的建议应当限于:(1)案件侦查应当收集的关键证据;(2)警方采取或计划采取的侦查活动对检控产生影响的评估;(3)提出案件在证据方面和法律适用上需要解决的问题;(4)案件侦查中获取或可能获取证据的可采性;(5)公共利益可能对案件检控最终结果产生的影响 。 
皇家检察官一般不得就以下事项向警察提供建议:(1)日常警务工作事项;(2)民事方面的问题;(3)根据规定应当由警务主管处理的事项;(4)授予许可的行为(酒、枪支、赌博等);(5)执行警方内部纪律的行为;(6)交通管理事项(交通管制、公共交通运营许可等) 。有时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刑民交叉的情形,如果相关民事问题与检控有关(例如存在民事争议的物品需要作为证据提供),那么皇家检察官可以就相关民事问题提供建议 。如果皇家检察官个人认为警方咨询事项涉及民事而非刑事,检察官提供建议并不适宜,警察应当将相关问题移交警方律师解决 。同时,为了防止部分警察将一些应当由其自己或者高级警官作出决定的事项而向检察官咨询,警方内部建立了相应的过滤机制,一般由警务联络官负责统一提交向皇家检察署的咨询请求 。 
检警双方争议的解决 
【英国:建议、介入以及合作互动的检警模式】有时候警察与皇家检察官间会发生意见分歧,主要包括:(1)警方没有遵循检察官在审查起诉中提出的建议或作出的决定;(2)检察官要求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警方未执行;(3)在是否撤销控诉上意见不一致;(4)警方不满意皇家检察署对某一案件总体上的处理方式 。 
上述争议基本上可以通过检察(警务)区内检警沟通予以解决,由具体承办案件的皇家检察官和警察以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针对分歧意见进行研究,拿出解决方案 。如果这些争议无法在直接发生冲突的检察官和警察之间予以解决,那么就需要向双方上级部门进行申诉 。例如,针对警方重大的异议需要通知地方皇家检察官,同样针对警方的控告答复也应当由地方皇家检察官审核通过 。如果存在争议的案件是由地方皇家检察官承办的,那么控告的申请和答复应当交由地区首席皇家检察官审核通过 。作为最后的手段,郡警察局长可以发起对地方首席皇家检察官的控告,如果检察长认为有必要,会予以介入 。 
英国检警关系理念观察 
从英国皇家检察署30多年的发展历程来看,现今英国检警关系模式并不是一蹴而就的 。由于成立皇家检察署的目的在于将公诉权与侦查权相分离,同时法律规定皇家检察署应当独立于警察部门 。正是基于这种理念,在上世纪90年代,刚刚成立的皇家检察署与英国警方的交流十分有限,由于缺乏足够的检警沟通,警察有不少案件缺乏足够的证据便交由皇家检察署检控,造成大量案件延期或终止控诉,皇家检察署的工作也遭受到社会公众的诟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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