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秋建工有限责任公|博兴“欣锦秋”:天上掉“官司”,判决担责于法无据( 二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新发建筑作为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刘昭海具有代理权。
事实上,无论从外表授权还是合理性信赖,新发建筑设均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合同签订时,刘昭海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并没有以我公司的名义签订。新发建筑既没举证证明刘昭海是我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没举证证明刘昭海在此之前得到了我公司授权及代表我公司实施过相关的民事行为。
伪造证据掩盖案租赁物用于其他工程
2018年4月6日租赁合同中欣锦秋的名称、工程是新发建筑事后添加的。根据刘昭海的陈述该合同是为了高青工程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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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建筑提供的2018年4月24日(编号0002646号)出库单、2018年4月25日(编号0002647号)出库单、2018年4月16日(编号0002640号、0002641号)出库单载明租赁单位为高青工地,涂改后变成了“锦秋开发区小学”。欣锦秋有理由相信,新发建筑是为了诉讼而进行了涂改和添加。
目前,欣锦秋以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上诉到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他们相信,该院一定会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在这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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