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而已|顾佳“手撕”林有有后能要回钱吗?王漫妮和魏总的约定合法吗?解读来了

《三十而已》这部热播的都市家庭剧 , 不仅记录了特定年龄的成年人所面对的危机与困惑 , 更展现出人们生活中常会遇到的法律问题 。 海淀法院法官助理秦鹏博从民法典的角度解读了该剧 。
三十而已|顾佳“手撕”林有有后能要回钱吗?王漫妮和魏总的约定合法吗?解读来了
文章图片

看点1:顾佳买下李太太满是坏账的茶厂 , 真的没办法吗?顾佳钻进李太太的圈套里 , 脑子一热 , 买下了满是债务问题的茶厂 , 李太太说顾佳没问 , 她也没说 。 顾佳真的只能认栽吗?
秦鹏博介绍 ,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 , 一方以欺诈手段 ,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 造成对方损失的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 , 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
所以 , 办法来了 , 顾佳并不一定只能当冤大头 , 她可以在期限内行使法定撤销权 , 并要求李太太赔偿损失 。
看点2:许幻山为林有有花的钱 , 顾佳能要回去吗?许幻山出轨林有有后 , 帮林有有支付酒店房费和房屋租金 , 帮她买机票等等花销 , 顾佳能要回来吗?
民法典第1062条虽然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但在第153条中还规定 ,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因此依据第157条的规定 ,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 ,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 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 应当折价补偿 。
秦鹏博分析 , 婚姻中出轨是违反社会公德、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 夫妻一方赠予第三者的财物 , 另一方均可向第三者主张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 据此 , 顾佳如想要回上述钱财 , 是于法有据的 。
看点3:王漫妮和魏总的约定 , 合法吗?重回上海的王漫妮和魏总约定 , 王漫妮在指定的岗位上呆够三个月 , 就可以成为M店的店长 , 否则 , 就要做魏总的贴身助理 , 随叫随到 。 这样附条件的约定有效吗?
民法典第109条规定 ,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 第153条也写明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但依据合同编的规定 , 合同部分条款无效 , 其他条款不当然无效 。
【三十而已|顾佳“手撕”林有有后能要回钱吗?王漫妮和魏总的约定合法吗?解读来了】因此 , 这项附条件的约定 , 前一项是有效的 , 后一选项 , 则是无效的 。
看点4:离婚 , 顾佳能得到多少补偿?许幻山出轨 , 如果诉讼离婚 , 顾佳能多分财产吗?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 , 离婚时 ,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 , 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 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在第1091条中规定了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导致离婚的 ,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秦鹏博指出 , 在法律上 , 对于同居的认定是比较严格的 , 且许幻山与林有有也并没有一起生活 , 顾佳取得离婚损害赔偿是有难度的 。 但作为女方 , 已取得孩子抚养权 , 及无过错方 , 顾佳三者皆符合 , 在法院分割夫妻财产时 , 会向她倾斜 。
看点5:法律如何看待王漫妮的催收讨债?王漫妮做了三个月的催收岗 , 过程苦不堪言 。 法律是如何看待催收讨债这一行为的?
首先 , 法律支持债权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民法典第579条规定 ,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 , 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 , 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