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河南省高院对吴春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总金额262万余元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
8月6日 , 记者获悉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春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 总金额262.5961万元 , 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68万元 。
【法律|河南省高院对吴春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总金额262万余元】据了解 , 6月2日 , 吴春红以再审无罪为由向省高院申请国家赔偿 , 请求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补偿费、医疗费等共计1800万余元 , 并要求原审案件相关公检法人员道歉 。
河南高院审查后作出决定 , 决定赔偿吴春红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94.596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8万元 , 向吴春红赔礼道歉 , 对误工费、补偿费、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未予支持 。
2004年11月15日 , 河南省民权县人和镇周岗村两名孩童中毒 , 致一死一伤 , 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吴春红为犯罪嫌疑人 。 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吴春红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 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无期徒刑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该判决 。 之后 , 吴春红及其亲属向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决定 , 省高院对吴春红故意杀人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 再审期间 , 合议庭经过阅卷、充分听取吴春红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赴案发地核实证据、询问部分证人和原侦查人员 , 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 于2019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
随后 , 省高院对吴春红故意杀人再审案公开宣判 , 认为原审认定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 , 当庭依法宣告撤销原审判决 , 改判吴春红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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